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企业公文格式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A A 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体系,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将制度的制订、颁发、修订和废止等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办法》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文本编写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A 公司及 B 公司的制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以公司名义颁发的,用于明确和规范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责权利关系,对公司的管理行为和管理活动具有普遍效力,长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企管部门是公司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制度的管理职能,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制度动态管理,组织各单位清理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拟定制度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查制度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协调性; (三)监督、检查公司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指导二级单位制度体系建设工作; (五)与制度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制度负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加强专业管理的方针、原则和要求; (二)制定和完善适合公司管控模式和管理要求的专业管理制度,落实制度制(修)订计划; (三)负责建立本部门起草的制度台帐及事业部对口管理制度台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按归口管理原则,审核事业部起草的关键制度; (五)与制度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合规性。制度制定应当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条
适应性。制度应适应公司管控模式要求,使公司业务与管理相融合,制度与体系手册、程序文件保持一致,满足体系建设要求。
第八条
完备性。横向上覆盖企业经营管理全部业务,纵向上保证不重复、不矛盾,注重实用性。
第九条
稳定性。保持制度的相对稳定,细化管理标准和流程,促进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突出部门和岗位职责,避免个人行为。
第四章
编写规范
第一节 体例和结构规范 第十条
公司制度文本在格式上总体遵循章、节、条、款、项、目体例。
第十一条
正文总条数超过 20 条的制度,应作分“章”处理。总条数不超过 20 条的制度,原则上不作分“章”处理。
第十二条
设“章”的制度,可根据需要在“章”内作分“节”处理。不设“章”的制度,不作分“节”处理。
第十三条
“节”的设置应当取决于某章的篇幅长短及其中条文的复杂程度,不应过滥。各节本身的内容应有相对独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节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第十四条
“条”为制度正文必备体例要素,可在“章”下设置,也可在“节”下设置。
第十五条
“款”严格隶属于“条”,不能脱离于“条”而单独存在。当“条”的内容偏长且蕴含多重意思,且不能割裂于两个以上的条文予以表述,以一段话来进行表达又显累赘时,可考虑设置“款”。
第十六条
制度正文中的“项”只能存在于“条”中;“目”只能存在于“项”中。
第十七条
“章”、“节”、“条”采用汉字序数编号,从最小自然数开始排序;“节”、“项”采用中文数字编号,分别在每一“章”、“款”内从最小自然数开始排序;“目”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在
每一“项”内从最小自然数开始排序;“款”不编号。
“章”、“节”、“条”、“项”、“目”编号格式分别为“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一)”、“1.”。
第十八条
制度中的“章”、“节”应在编号后编制标题。
第十九条
“章”、“节”、“条”在编号后加 1 个中文全角空格符或 2 个英文半角空格符,“项”和“目”的编号之后不加空格符。
第二十条
分“章”处理的制度,应当具备足以划分三到四章以上的条件,“第一章”为制度的“总则”(一般性规定),最后一章为制度的“附则”(补充性规定),其余“章”为制度的“分则”(具体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制度的“总则”一般包括制度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关键词语解释、管理体系及责任划分、管理活动所遵循原则等条款。
管理体系及责任划分较为复杂的,应单独在制度“第二章”中编写。
第二十二条
制度的“附则”一般包括对制度未尽事宜的处理、解释权限、生效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制度文本由名称、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组成。名称和正文是制度文本的必要内容,附件是对制度正文的补充。
第二十四条
编写制度时,不可以将现行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制度、公司既有制度作为本制度的附件,也不可以摘抄公司既有制度中的部分内容作为本制度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管理制度的文本结构,按该管理事项的管理流程顺序设计;流程不明显的,按该管理事项中各管理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顺序设计。
第二节
名称规范 第二十六条
制度名称由公司全称、制度主要管理或规范的内容或事项、制度种类三部分内容组成。
第二十七条
制度种类一般包括规定、制度、规则、办法、细则、规范等。其中:
(一)规定:主要用于贯彻党内法则、上级部门制度或强化某项管理行为而制定、具有明显强制性和规范性特点的制度。
(二)制度:主要用于已就管理事项和制度种类约定俗成“制度”这一特定称谓的制度。
(三)规则:主要用于决定公司重要管理体系、重大运行或管控机制方面的制度。
(四)办法:主要用于具有方法性、步骤性、协调性、指令性等特点制度,包括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等。
(五)细则:主要用于为增强某项制度的可操作性而制定的操作性、说明性、补充性或辅助性制度。称作“细则”的制度应有明确的上位制度。
(六)规范:主要用于对管理行为或管理输入输出信息制定的定量或定性等相对具有标准化倾向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名称适用范围。
“规定”、“制度”、“办法”,一般适用于基本制度; “规则”、“办法”,一般适用于具体制度; “细则”、“规范”,一般适用于操作制度。
编写制度确需使用本条所列示以外的制度种类的,制度编写部门应专门就使用该制度种类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制度试行的,应在制度名称后标注“(试行)”字样;制度暂行的,应在制度名称中的制度种类前标注“暂行”字样;标注的字体及大小与制度名称相同。
制度试行或暂行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如仍需适用,应当制定正式制度。
第三十条
起草制度征求意见的,应在制度名称下方居中标注“(征求意见稿)”字样;制度文本草案报送公司审批的,应在制度名称下方居中标注“(报批稿)”字样;标注的字体及大小与制度名称相同。
第三节
内容规范 第三十一条
制度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解释权限、生效时间等共性条款为制度必备条款。
第三十二条
制度“第一条”用于表达本制度制定的主要目的和直接依据。表述格式为“为......,根据......,制定本办法(或其他制度种类)”。不出现“结合(或根据)公司实际”或类似语句。
用于表述制定目的的文字应高度概括,由多个断句的,各断句按逻辑关系递进排列。
除第一条外,制度在其他条款中不再就其制定的目的、意义、作用、原理、重要性等作出表述。
第三十三条
制度“第二条”用于表述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由本制度规范的管理活动或事项范围和制度执行主体(管理相对人)范围两部分要素组成。其中管理活动或事项范围为必备要素。
适用范围可采用“正装”和“倒装”两种方式表述。采用“正装”方式表述的,表述格式为“本办法(或其他制度种类)适用于……”;采用“倒装”方式表述的,表述格式为“……,适用本办法(或其他制度种类)”。
第三十四条
对制度中易产生理解分歧的关键词语,应在该关键词语首次出现时作出专门定义或解释。
以“条”的形式定义或解释的,表述格式为“本办法(或其他制度种类)所称××是指.....”。
以“款”的形式定义或解释的,表述格式为“前款所称××是指......”。
制度“总则”中存在定义或解释的,应在“第三条”中表述。
已被大众熟知并公认的词语,不在制度中定义或解释。
上位制度已就词语作出定义或解释的,遵从其定义或解释。
第三十五条
制度倒数第二条用于规定制度的解释权限。格式为“本办法(或其他制度种类)由公司××部门负责解释”。
公司制度的解释主体为公司制度的制定单位。同一制度由多个
部门共同编写的,多个部门为该制度的共同解释主体。
第三十六条
制度最后一条用于规定制度的生效时间。表述格式为“本办法(或其他制度种类)自印发之日(或××××年×月×日)起施行”。不使用“发布”、“颁发”、“实施”、“实行”等词语。
制度的生效时间以印发日期为准,但制度中规定有施行日期的,依所订日期为准;施行日期可以在印发日期之后,但不能在印发日期之前。
第三十七条
制度生效需同步废止既有制度的,在制度最后一条生效时间之后表述。表述中应包括拟废止制度的印发年月、名称和印发文号。表述格式为“公司××××年×月印发的《A 公司××办法》(A 公司××〔××××〕××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已经明确的部门职责,制度中不重复表述。
第三十九条
制度可以引用现行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制度、公司现行有效制度、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公文的内容。引用时,应标明被引用法律法规、制度、公文全称、发布文号(版本号)。
第四十条
制度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制度相抵触。
制度存在上位制度的,应与上位制度协调一致。
第四十一条
新订或修订后的制度内容,不与公司现行有效内容发生冲突,但与拟同步废止或修订制度发生冲突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包含管理流程的制度,在编写制度时应同时绘制
管理流程图及流程说明作为制度正文的附件,随制度一并发布。管理流程图及流程图说明参照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流程(详见附件 2)。
第四十三条
制度主要内容应与制度名称中所列内容或事项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
制度内容涉及奖惩安排的,应明确奖惩的具体情形、相应的奖惩方式或标准和奖惩行为的具体执行主体。
第四十五条
制度内容应平铺直叙、简明扼要、具体直观、实用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
同一制度中属性相近的内容,应集中表述;事项、内容或含义相同的,不重复表述。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制订或修订制度时,应视具体管理情况,对相关单位明确提出建立相应制度的要求。
第四节
书写和用词规范 第四十七条
制度正文中表示数量的数字和年月日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四十八条
制度中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日期单位统一使用“日”,不使用“号”、“天”等表示日期。
第四十九条
制度中的标点符号统一使用中文全角符号。
第五十条
除名称引用及需对外报送的制度外,制度正文中公司名称统一使用“公司”。
第五十一条
对制度中反复出现的名称性词语,在不引起歧义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规范化简称在该名称性词语在制度正文首次出现时以“(以下简称××)”或“(以下统称××)”方式标注。
已被公众普遍使用的规范化简称可在制度中直接使用。
第五十二条
制度引用法律法规、制度、公文等文书类文件时,该文件名称应使用书名号。
第五十三条
制度的附件以阿拉伯数字从最小自然数开始顺序编号,格式为“附件 1”。
第五十四条
制度用词应规范、准确、简练,通俗易懂,符合大众理解习惯,避免口语化,不出现生僻字。
第五十五条
除第一条、专用名词确实必要以外,制度正文中不使用“努力”、“积极”、“加快”、“着力”、“切实”、“确保”、“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等修饰性词语。
第五十六条
制度表述应语法正确、语句通顺,不使用语气词,不出现命令性、号召性语句。
第五章
制订与发布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制度的制订程序如下:
(一)
起草。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规定,负责归口管理业务涉及到的制度的起草。涉及内容较广、协调关系较多的业务,由牵头职能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联合起草,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专题会征求意见,结合意见修改完成草稿,草稿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
会签。草稿由业务相关部门会签,如涉及体系文件,
还需相关体系管理部门会签,以保证制度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统一性,避免制度与体系文件之间的冲突。起草部门根据会签意见或建议进行修改。
(三)
审查及审议 1.由企管部门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审查,法律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以保证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协调性。
2.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基本管理制度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定;涉及多项业务,管理难度大,存在异议和难点的专业管理制度须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须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具体操作由制度起草部门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和上级、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四)
审批发布。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专业管理制度由公司业务分管领导签发。经批准的制度以公司公文方式印发,排版格式按公司《公文管理办法》(A 公办〔2015〕185 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度制订流程及流程图说明(详见附件 2)。
第五十九条
经签发的制度由公司办公室制作成文件后下发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发布的所有制度均需抄送给公司企管部门。
第六十条
事业部制定制度时,通过公司 OA 系统中事业部发文流程,抄送公司对口职能部门备案,并明确专人对所有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制度应当公开发布,制定过程应遵守公司保密管
理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