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星星阅读网小编为您推荐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大全五篇。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1
根据中央纪委和有关部门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对医院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促进廉洁廉医,推动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谈话制度。
一谈话类别
行风办负责我院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组织实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分为:党委下属的党支部书记及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党支部书记及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
二谈话范围及对象
(一)医院党委下属的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全体党员(由各党支部书记分工负责谈话);科主任护士长(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全体职工(由相关科室科主任护士长负责谈话)。
(二)任前廉政谈话的范围为:医院下属的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
(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在中层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廉医状况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廉政准则》等方面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
(四)提醒谈话的对象为:在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
三谈话内容
(一)医院党委下属的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是:
1.沟通交流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部门落实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沟通交流部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了解掌握部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研究案例论文分析毕业论文当前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案例论文的问题。
(二)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
1.按照党政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廉医的具体要求。
2.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
3.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三)诫勉谈话主要内容是:
1.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予以教育指正并进行严肃批评。
2.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3.要求谈话对象对今后廉洁廉医和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作出承诺。
(四)提醒谈话主要内容是:
1.根据群众反映,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
2.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四谈话方式
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对科室班组的诫勉谈话,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五谈话的具体实施
干部任前廉政廉洁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的名单及组织实施意见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党委书记审定,纪委组织实施,谈话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纪委建档留存,归入廉政档案。
党建工作谈话制度2
一谈话时机
1部内干部工作岗位(职务)变动;
2受到奖励处分;
3工作生活遇到困难;
4因各种原因思想情绪发生波动;
5其他认为需要谈话的。
二谈话分工
1部长负责与副部长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科员谈话。
2副部长负责与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科员谈话。
3科长(主任)负责与本科室内同志谈话。
4机关党总支负责与部内党员积极分子谈话。
三方法要求
谈话原则上分级负责,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集体谈话。谈话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以诚相待。要敞开思想,推心置腹,以心交心,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想法,使其消除思想顾虑,说心里话。
2有的放矢。要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3耐心细致。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解决谈话对象的思想问题。
4坚持原则。要坚持党性原则,不搞拉拉扯扯,掌握说话分寸,不拿原则作交易。
5持之以恒。要把针对性谈话与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坚持经常,不积累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县财政局廉政谈话制度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的内容
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⒊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⒋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政勤政治理公款吃喝浪费严禁党员干部赌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⒍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交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⒎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⒈谈话工作在局党总支和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组和纪检组作出安排。
⒉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负责,纪检成员和人教股负责参加。
⒊谈话的时间和具体对象由局党组和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的每一任职届内,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至少同其谈话一次。
⒋谈话前天,由局党组和纪检组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的要求
⒈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⒉谈话对象介绍情况要紧扣本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⒊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与谈话对象平行交换意见。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⒋谈话时,主谈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谈话记录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汇报。谈话记录和谈话情况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重要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4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
二谈话的内容
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
⒊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
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要求;
⒌听取谈话对象对党内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谈话的实施
财政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按照财政干部管理原则进行。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5
为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帮助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同志认识和改正错误,拒腐防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湖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具体办法》和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干部职工有轻微违纪行为,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财政系统的工作人员。
二谈话的内容
⒈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⒉维护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内部团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⒊履行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财政局部署的工作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存在的问题。
⒍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辖区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阻工停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⒏群众信访反映的其他需要予以诫勉的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⒈诫勉谈话由局党组纪检组的有关内设机构提出需要谈话的对象及谈话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报局党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⒉诫勉谈话一般由局党组纪检组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主谈。谈话对象是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由局党组纪检组领导同志主谈。
⒊参加诫勉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人。谈话人以外的人员由局党组纪检组有关内设机构派出。
⒋对诫勉谈话内容要作好诫勉谈话记录,并将诫勉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诫勉谈话记录和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谈话的步骤和要求
(一)谈话步骤
⒈谈话人员向谈话对象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⒉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⒊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改正错误的意见和建议。
⒋谈话对象谈思想认识,表明态度。
(二)谈话要求
⒈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必须实事求是,对组织和本人负责。
⒉谈话中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⒊对谈话中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和写出个人检查的,主谈人员要及时将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领导报告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错误严重,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