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职称评审结果] 云南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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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在我省基层卫生计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计生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除外)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申报人员必须参加云南省2016年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且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分数线。
  (二)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云人社发〔2016〕108号)执行。
  二、申报职称类别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名称: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高级)、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
  申报评审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按照《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云人社发〔2016〕107号)执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同时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须向所在单位申报,经单位审核推荐,报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推荐,经“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推荐,最后提交各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经各州(市)卫生计生委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并下发资格通知文件。
  四、个人申报、审核推荐和报送材料
  (一)个人申报
  个人报送申报材料要真实、客观,不得弄虚作假,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扫描件的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验证原件,并在空白处加盖印章、验证人签名。
  (二)审核推荐
  1.上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格式规范。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和错填漏报,尤其对申报材料中的重要证件(资料)进行认真核实。
  2.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组织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委员会,对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人员的申报条件、材料等进行审核。
  3.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人员,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报送材料
  由申报个人所在单位收集汇总,报送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将汇总材料报送各州(市)基层高评委组织评审。
  五、诚信申报与责任追查。
  (一)要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各单位建立诚信责任制,明确材料审查责任人,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各级职改部门要认真做好送审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
  (二)要严肃申报纪律。对申报人或职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以及职称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谋取利益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人事(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按规定将在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当年起,在规定年限内不接受再次申报;如评审通过的,不予审批。
  六、其他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体现导向,公正评价”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要及时报省卫生计生委职改办。
  (二)要落实报批程序。各州(市)基层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委员会必须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云人〔2004〕38号)的有关规定报批备案,并严格按照评委会的组织办法及其工作程序组织评审,未经批准和不及时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予承认。
  (三)要合理安排工作。各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统一在10月31日前组织完毕,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时间安排、组织程序、方法步骤等)请在9月16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职改办备案;10月份,省卫计委职改办将组织人员到各州(市)开展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