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参保人员补录账户业务 经办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保经办中的防风险、堵漏洞工作,规范原“三资”企业参保,在金保工程系统中无缴费记录人员的个人账户补建、补录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利益,确保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正常缴费,能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的人员 (一)适用情况 省金保工程系统中账户缺失,能提供材料证明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对缺失属期补录账户。
(二)业务要件
1、《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二代)复印件;
3、个人账户对账单及缴费流水。
(三)经办流程
1、业务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告知办事人员到信息处查询金保工程数据库信息,确认存在账户缴费记录缺失的,由信息处出具《金保工程系统中账户缺失证明》、对应缺失属期的企业已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应缴实缴明细),转业务受理窗口经办人;
2、业务受理窗口经办人填报《特殊业务申请表》,连同业务材料报账户管理处处长审核;
3、账户管理处处长审核无误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4、主管局长审批无误后,转账户管理处副处长在系统中完成补录账户操作。
二、一次性补费,能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缴费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的人员 (一)适用情况 省金保工程系统中账户缺失,且当年存在一次性补费业务,能提供材料证明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对缺失属期补录账户。
(二)业务要件
1、《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2、缴费收据原件;
3、本人身份证(二代)复印件;
4、个人账户对账单及缴费流水。
(三)经办流程
1、业务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告知办事人员到信息处查询金保工程数据库信息,确认账户缺失的,由信息处出具《金保工程系统中账户缺失证明》,注明缺失属期,转业务受理窗口经办人;
2、业务受理窗口经办人员核实缴费收据金额与缺失账
户是否相符(缴费收据金额大于或等于缺失账户应缴额的可以做账户补录)。缴费收据中无补费职工姓名的需要由财务审计处出具款项未计入企业账证明(加盖财务审计处印章),对于多人缴费收据,由财务审计处在收据原件上做出“为某某人补录账户,补录金额为 XXXX 元”的标注,直至该收据额度抵扣完毕为止;
3、业务受理窗口经办人填报《特殊业务申请表》,连同材料报账户处处长复核;
4、账户处处长复核无误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5、主管局长审批无误后,转账户处副处长在系统中补录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