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根本的就是按照货币、金融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标准重新对货币和金融进行全面而深刻的检查,去伪存真、趋利避害、拨乱反正,尽快推动货币金融的发展走上正轨。 首先,必须严格控制各国货币的信用投放。货币信用投放的无节制,忽视生产而过度追求货币套利和金融炒作,已经成为金融危机频发和不断加重的万恶之首。不能有效控制货币投放和信用泛滥,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现在,尽管很多国家为控制货币信用投放,一般都规定了对银行贷款占存款比率的控制标准,但比率规定往往过高,而且金融机构往往可以运用各种金融领域的串通和技术手段(如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化、信贷资产转让与回购等等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同时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向购买方提供资金,变信贷资产为同业拆借)逃脱监管约束。
例如,很多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与存款的比率不得超过75%,但考虑到贷款与存款之间的转换关系,即使一开始贷款控制在存款的75%以内,但由于贷款可以转化为存款,如将其转化的存款再按75%贷放出去,则相当于初始存款的56%。依此类推,则由贷款派生的存款最高可能达到初始存款的290%以上,形成信用的过度投放。如果对贷款与存款的比例没有限制,则信用投放更难控制。
因此,为控制信用透支,原则上是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初始存款(存款减去贷款后的净存款)的100%,考虑到贷款转存因素,长期目标应该是将贷款总额控制在存款总额的50%以内,同时,要控制信贷资产在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让业务,不具备发放信贷资格的金融机构不得买断银行的贷款,而只能做回售;出售贷款的银行对回购交易的贷款,仍应纳入贷存比管理。对商业银行直接购买国债、企业债等具有货币投放功能的交易,也应纳入贷存比管理。对所有从事货币投放业务的金融机构(“影子银行”)都应纳入银行监管体系。
在严格控制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情况下,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发展信托贷款和代客理财业务,即由商业银行牵头贷款评审和管理,但可以出售给存款人。或者由银行代理客户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在转让购买力的同时,减少出让方的购买力。总之,既要充分挖掘社会闲散资金的潜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又要努力控制虚增货币,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要对金融产品和交易进行甄别和有效控制。也就是要按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标准严格审查各种金融产品和交易市场,凡不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或无关于对冲既有资产负债风险(纯粹投机性交易)的,都要严格控制。要鼓励有效金融创新,但对那些纯粹用于金融体系内部投机炒作的产品和交易要严格控制。对惯于通过信用扩张、提高杠杆率进行套利的影子银行体系_必须严加管控,而不能放任自流。
第三,要加强贷款人贷款投放的用途限制,并同时加强借款人资金使用的监控。不允许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用于企业非经营许可领域(如房地产炒作和资本市场运作等)投资;如果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应该严格控制,包括在经营许可和征收特别税等方面要有相应的措施。
第四,要强化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制度。破除“大而不能倒”的魔咒。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不仅容易造成金融机构盲目扩大规模而追求高收益,而且势必造成政府救市压力,进一步扩大货币投放。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也是不公平的。
最后,要适应全球化要求,尽快统一全球财税金融政策和监管。现在经济全球化已经达到很高水平,国际资本在全球的流动相当自由和便利,但财税金融的政策与监管的统一协调却远远滞后于全球化的发展。不同的财税金融制度和监管力度,给国际资本的投机提供了便利,又迫使各国不断降低税收和金融监管力度,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应该尽快扭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