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调整改革应知应会基础知识题库
一、现役干部、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应知题 1.军委主席领导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国防和军队建设一切重大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3.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4.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兵役法》规定的民兵任务: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②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③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④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6.《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7.
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8.民兵组织分为普通民兵组织和基干民兵组织。
9.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
10.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
织的公民组成。
11.民兵组织优先编组党(团)员、转业退伍军人和专业技术对口人员,基干民兵中党员在 30%以上、转业退伍军人在 30%以上、技术岗位人员专业对口率在 80%以上。
12.基干民兵应当优先编组转业退伍军人、党(团)员、经过军事训练、具有专业技术特长、户籍在本地、工作稳定的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编组户籍不在本地,但与本地企业事业单位签订1 年以上用工合同、符合基干民兵条件的人员。
13.民兵组织整顿每年出入队人数控制在 15%以内。
14.民兵工作“三落实”: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
15.民兵应急应战能力建设要求:应急分队能够在 4 小时内、其他分队 48 小时内完成动员集结,并做好相关准备,可以独立或者配合遂行各项任务。
16.“十三五”时期民兵按照应急、专业、特殊三类力量进行建设。
17.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潜力调查、优化结构布局、调整配备人员、预建党的组织、清点落实装备、集合点验民兵、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
18.民兵组织整顿的潜力调查工作,由省军区统一部署,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于11月底前完成。
19.民兵组织整顿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开展宣传教育等,通常于12月底前完成。
20.基干民兵政治考核,由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
会同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参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考核标准实施。
21.基干民兵体格检查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参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体格检查标准,主要进行身高、体重、血压、血常规等项目检查和病史调查。
22.民兵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工作,于 1 月底前完成。
23.民兵出队、入队人员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于 2 月底前完成。
24.基干民兵队伍应当预建党的组织,基干民兵营(团)预建党委,基干民兵连预建党支部,基干民兵排预建党小组。
25.集合点验民兵由县级人民武装部统一部署,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营(连)组织实施。基干民兵到点率不低于 80%,集合点验不能到位的,采取电话联系等形式进行核验。
26.集合点验期间,基干民兵营(连)预建党组织对民兵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官兵相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27.集合点验期间,对入队人员主要进行民兵性质、宗旨、光荣传统和使命任务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出队人员,由民兵营(连)召开欢送会,教育其珍惜荣誉、继续关心支持民兵建设。
28.基干民兵营领导应当熟悉所属连、排干部,认识班长以上骨干;
连领导应当熟悉本连班长以上骨干,认识全连人员;
排长应当熟悉本排人员和连、营领导;
班长应当熟悉本班人员和连队所有干部,认识营领导;
民兵应当熟悉本班人员,认识本连、排领导。
29.民兵组织建立和落实干部会议制度,民兵营(连)每季度召开民兵干部会议不少于一次,主要学习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
业务知识,汇报工作,部署任务。
30.民兵组织建立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民兵营(连)每月向上级军事机关请示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或者重要工作及时请示报告。
31.民兵组织建立和落实政治教育制度,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时机进行,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 16 课时。
32.民兵组织建立和落实请销假制度,民兵营(连)应当采取随机走访、定期联系等方式,掌握所属民兵情况;
基干民兵离开所在县 30 天以上应当请假,返回后应当及时销假,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做好登记。
33.民兵组织建立和落实资料管理制度,建立普通民兵花名册、基干民兵数据库和民兵工作大事记,完善民兵工作资料和各类登记统计。
34.民兵组织建立和落实评比表彰制度,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争当民兵工作先进个人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选、表彰。
35.《兵役法》规定,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36.预备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
37.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38.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39.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40.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①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②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③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人员。
41.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①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②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42.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43.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44.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
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45.民兵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46.民兵组织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必须根据军事机关的命令进行。民兵组织接到等级战备命令后,必须立即相应等级战备的要求,转入战备状态。
47.使用民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由县(市、区)委、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武装部报军分区备案。
48.组织民兵单独执行作战任务在上级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具体组织指挥。
49.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
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50.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现役干部、专武干部应知题 51.民兵编组模式“三个拓展”:①由户籍地编组向属地编组拓展。②由传统领域编组向高新产业领域编组拓展。③由单纯人员编组向人装结合编组拓展。
52.民兵应急力量贯彻“一队多用、一专多能”要求,采取市建营、县建连、乡镇建排、重点地区村建班的模式分级编建,形成编组相对独立、任务各有侧重、行动相互支援的民兵应急力量体系。
53.民兵应急力量平时担负反恐维稳、抢险救灾、治安联防、专业救援等任务,战时担负防卫作战、安全警戒、支援保障、防奸反特、巩固后方等任务。
54.市民兵应急营,按照统一编组、分散配置、集中使用的要求,主要依托有关专业力量组建,每个营 300 人左右。
55.县民兵应急连,按照整体应对、混合编组、灵活机动的要求,组建集反恐维稳、应急救援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应急连,每个连 100 人左右。
56.乡镇民兵应急排,按照相对集中、便于机动的要求,组建以维护稳定为主、兼顾应急救援的应急排,每个排 30 人左右。
57.村民兵应急班,按照需求牵引、量力而行的要求,主要在新疆、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等维稳任务繁重地区选择性组建,每个班 10 人左右。
58.民兵专业力量,按照战时有需求、地方有优势、建设有条件的要求,重点建设海上、边防、防空、工程抢修、防化救援、交通运输、保交护路、对口保障军兵种等专业队伍, 59.民兵专业力量,平时主要担负海上维权、战备执勤和专业救援等任务,战时担负支援部队作战、参加联合防空和边境防卫作战、提供战场勤务和后勤装备保障等任务。
60.民兵特殊力量,按照组织严密、管理精细、使用严格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发展网络、情报信息、哨所等队伍。
6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编建基干民兵或预备役队伍,需从党组织健全有力、军民融合程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良好、符合服预备役条件人数达到 300 人以上的企业中择优选定。
62.从严控制在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编建基干民兵组织。根据建设需要,可以抽编少量党政机关公务员担任基干民兵组织干部骨干,抽编高等院校教职员工参加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基干民兵组织。
63.禁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安保队伍与民兵预备役组织混编合编,严禁企业擅自动用民兵。
64.基干民兵年度训练任务:应急力量按编制人数五分之一,专业力量中的海上、边防、防空和对口保障军兵种民兵按编制人数四分之一安排年度训练任务,主要组织建制分队轮训。其他基
干民兵分队按编制人数八分之一安排年度训练任务,主要组织民兵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训练。
65.民兵出入队人员确定后,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训练任务、人员参训情况和基干民兵组织意见,确定年度参训对象,并及时告知民兵本人。
66.按照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学生“三训合一”的思路,整合训练资源,构建以省级基地为骨干、市级基地为主体、县级基地为补充、行业基地为拓展的训练基地保障体系。
67.民兵武器装备纳入全军装备体制,按照职责分工由军队有关部门统一保障;
军民通用装备主要依托社会资源采取依法征用和租用的办法落实;
应急专用装备器材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统筹保障。
68.民兵参加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和相关活动,由编兵单位和组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民兵应当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和误工补贴、生活补助;
民兵参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各级政府要及时落实生活、物资保障和相关补贴。
69.健全人武部门统管、编兵单位主管、相关部门协管的民兵管理工作机制。
70.基层人民武装部接受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
71.乡(镇)和街道人民武装部,是我国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实施战争动员的组织基础。
72.企业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党在企业中
的武装工作部门,是政府在企业中的兵役工作机构。
73.不设人民武装部的企事业单位,要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武装工作。
74.乡(镇)人民武装部一般编配部长、干事各 1 人。其中贫困地区军事工作较轻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只编配部长 1人。边海防一线和社情复杂地区等军事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武装部,可增配 1 名干事。
75.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设政治教导员,一般由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书记兼任,主要负责辖区内民兵预备役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
76.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指在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民兵预备役和征兵动员等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
77.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配:①军队转业干部;
②退出现役士兵;
③基层民兵骨干;
④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⑤社区工作者;
⑥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78.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交流:①武装部长年满 50 周岁、副部长和干事年满 45 周岁的;
②在基层人民武装工作岗位上任职满 20 年的;
③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
④军事训练、业务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⑤其他符合规定的。
79.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①岗位调整离开人民武装工作的;
②非公派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
③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半年以上的;
④退休或者本人申请退休且符合规定条件的;
⑤其他符合规定的。
80.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
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拒绝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
②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拒绝或者逃避参加军事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军事训练和专项任务应急训练的;
④拒绝或者逃避参战及支援保障行动的;
⑤其他符合规定额。
三、现役干部应知题 81.无论形势如何发展变化,人民战争始终是我们克敌制胜的法宝。
82.后备力量建设的基本原则:①坚持党管武装。②坚持聚焦实战。③坚持体系建设。④坚持突出重点。⑤坚持军民融合。⑥坚持改革创新。⑦坚持依法动员。
83.到 2020 年,后备力量基本实现四个转型:①力量结构由机械化战争条件下的传统作战力量为主向信息化战争条件下新型保障力量为主转型。②支援保障对象由陆军为主向诸军兵种全面覆盖转型。③指导方式由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手段为主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措并举转型。④建用模式由粗放向精确转型。
84.民兵作为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战争的重要力量、基层政权的可靠支撑、生产建设的骨干队伍、军民融合的有效形式。
85.加强民兵建设,是增强国防实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方面,是提高社会组织动员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开展国防教育、强化全民国防观念的重要载体。
86.“十三五”时期,基于打仗维稳救灾任务要求,编实普通民兵组织,建强应急、专业、特殊三类基干民兵队伍,构建基础队伍强大、基干力量精实、应急应战一体的新型民兵力量体系。
87.“十三五”时期,普通民兵组织调整要求是,按照坚持制度、巩固提高要求,重点清理兵员编组不实、管理能力偏弱的组织,调整平时难联络、急时召不回、战时用不上的兵员。
88.“十三五”时期,基干民兵组织调整要求是,按照任务牵引、平战结合、突出重点、建用一致原则,裁撤任务不明确的队伍、新建应急应战急需力量,减少担负作战任务队伍数量、适当增大担负应急和支援保障作战任务队伍比例,减少内陆地区民兵数量、适当增大主要方向和重点地区编兵比例。
89.从严控制组建各类脱离生产和工作岗位、集中居住和管理的常态备勤民兵分队。因任务需要,民兵常态备勤、集中居住和管理超过 30 天的,必须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并报军委国防动员部备案。
90.省军区检查所有市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情况,抽查县(市、区)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20%。军分区检查所有县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情况,抽查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15%。
何止优秀能够形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