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免予处分不予处分若干问题初步研究
一、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党纪规定
关于免予处分,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据此,免予处分是指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按照所犯错误对照《条例》应当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由于错误较轻,且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或者《条例》分则中规定可以免予处分的,党组织决定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
关于不予处分,《条例》总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一般认为,不予处分是指根据已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被审查人有违反党纪的行为,不能追究其纪律责任的,或者被审查人违纪行为显著轻微,可不以违纪论。例如,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条曾规定,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均规定,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相关违纪,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由此可见,免予处分的前提是被审查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纪,且本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予处分则行为不一定构成违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由于免予处分已经覆盖了警告、严重警告这两个区域下的从轻处理,所以不予处分适用的区域(情节、行为)似应比上述区域更轻微。
关于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是否要制作决定书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可见,免予处分要履行报批程序、制作免予处分决定书是明确的。但是,对于不予处分是否要制作不予处分决定书,党纪上没有作出具体要求。
二、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政纪规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此,中国人大网官网释义为:“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机关应当给予其处分也即惩戒,但惩戒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教育公务员的手段,如果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就可以免于处分。这体现了我国处分制度中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注意免于处分与不予处分是不同的,不予处分是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进行调查后,认为不存在违法违纪情形而不给予其处分,其本来就不应该被处分;而免于处分是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来应当给予其处分,但因为符合特定的条件而免除处分”。可见,党纪和公务员法释义对不予处分一般理解中包括不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