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信贷的现状【浅论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与风险防范】

  摘要: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发展势头非常迅猛,目前已经成为国内银行机构拓展业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领域。但是,在消费信贷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与风险。本文主要通过对消费信贷业务的问题与风险的分析,提出了若干防范风险的建议,以便国内商业银行在准确把握市场动向、做好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消费信贷业务,为自身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4-0057-04
  
  一、消费信贷的含义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简单地说,消费信贷可以定义为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信贷服务,这种信贷服务是计算利息的,有期限的,可以是有
  担保的或无担保的,也可分为长期和短期。广义的消费信贷包括住房贷款在内的所有面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贷款,狭义的消费信贷指除住房贷款以外的消费信贷。对消费信贷的提供者来说,消费信贷是一项服务性工作,也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业务。
  一般来说,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可分为三类: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非金融的企业机构。经过长期的发展,现代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已经成为包括多方面、具有丰富内容的业务活动。传统的住房贷款和家庭轿车贷款是消费信贷中的大宗业务,此外,还有家用耐久消费品贷款、教育贷款、旅游贷款等。与信用卡透支相关的信贷也属于消费信贷的范围。另外,消费者以抵押或质押方式从银行获得多用途贷款也是消费信贷的一种。消费信贷总是随着消费者对信贷的需要和金融机构对消费信贷赢利和风险的计算而发展的。
  消费信贷业务在中国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发展势头非常迅猛,并会随着国民经济增长和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而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银行卡业务在国内开始大量普及,促进了国内消费者对新型银行业务的需求。尽管迄今为止的许多银行卡在国内尚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很少涉及消费信贷,但不少国内银行机构因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不同于传统储蓄帐户的个人银行帐户制度,同样也为开展基于个人银行帐户的消费信贷奠定了帐户管理基础。
  1998年起,随着城市住房体制改革的加快进行和调节国内宏观经济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若干重要文件,大力推动消费信贷在中国的开展和普及。各家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各自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银行卡借贷消费、教育贷款等等业务和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底,国内银行发放的各种消费信贷余额增加了2600亿元,增长速度进一步提高,并且远远高于非消费信贷的贷款增长。消费信贷已经成为国内银行机构拓展业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领域。
  
  二、我国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一)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一是没有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帐户、收入来源、个人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的制度,没有家庭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破产制度,更没有个人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的专业信用认定机构;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贷款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由此,消费信贷机构无法了解居民的资信,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开展。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1.人员道德风险。主要是指银行贷款经办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或者某种利益关系,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是虚假材料而不指出,导致借款人相关资料不真实,误导贷款审批人。
  2.贷款审查风险。贷款审查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在贷款审查过程中,经办人员风险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收入情况、家庭状况等相关情况了解不祥,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严,流于形式,对有瑕疵的材料没有认真调查核实。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贷款审查手段单一,银行间信息沟通不畅,银行对借款人情况的了解十分有限。加上全社会没有形成讲信用的风气,这就导致有的借款人伪造收入证明,或者用一份收入证明在不同的银行同时贷款,而银行对这些情况无法核实,导致贷款风险加大。
  3.贷后管理的风险。大部分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贷后管理参照公司类贷款的贷后管理模式,要求对每笔贷款定期检查、报告。而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客户分散、数量众多等特点,银行根本无法及时了解贷款客户经济及家庭变化的情况。银行就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目前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居民个人申请消费信贷基本上仍是沿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
  相比而言,美国在消费方面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主要有:《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信用卡发行法》、《破产法》等。并且,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美国的相关法律也不断修正,以适应社会的要求。
  (四)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
  消费贷款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但现行《担保法》及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致使消费信贷在担保上难以操作。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
  (五)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
  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六)无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据统计,中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有1.5亿,仅占总人口的12%,也就是说,中国目前有88%的人要为自己的健康与安全负责。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居民的就业形势也出现了许多不明朗的因素,如果无法对居民提供更强有力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消费信贷推广的空间将是十分有限的。
  
  三、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在美国具有发达的个人消费资料网络与完善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信用机构是现代IT技术应用得最为彻底的金融类机构。在信用网络中,每个人都拥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它类似于我们的身份证号码,一旦拥有,终生不变。个人的收入、纳税、借款、还款等情况都记录在案。即使是业余兼职的报酬,雇主一般也是打入个人账户,而不支付现金。个人的不良记录都会被记录下来,以备其他银行查询。银行根据个人既往的信用记录,就可以判断把钱借给他是否有风险。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的建立,是由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来完成的。二战以后,美国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一次信用查询的在线答复在几秒钟内就可完成。美国的消费信贷数据系统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信用数据征信系统和完整的支付系统。美国有3家全国性的信用局,专门收集个人信用的历史资料。凡有关个人信用的数据,包括借贷历史、偿还及拖欠记录、搬迁历史、诉讼记录以及个人信贷参数,包括贷款总额、最高贷款额、贷款项目等,全部记录在案,3家公司的业务互有重复,互相竞争。他们的数据直接来自于各贷款机构,每个月各贷款机构将当月的顾客数据提供给这3家公司,由其汇总到个人的历史档案中。
  在我国要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不断完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该体系的作用就是可以查验自然人的资信情况,能够监督、管理与保障个人的信用活动。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信用机构,商业银行将信用消费者日常在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信用支付情况连续地提供给信用机构,由信用机构将这些信息汇总并与来自司法、税务等机构的公众记录加以整理、分析,记入该信用消费者的信用档案,当银行面对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可以从信用机构获得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并据此做出贷款与否的决定。该体系的建立可以在全社会形成讲求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并使那些信用记录不良、意图骗贷的不法分子无处躲藏。
  由于信用机构的建立还有待时日,商业银行为了化解信用风险,必须在其审批个人住房贷款的过程中扮演好信用机构的角色,将个人信用作为考查的重点,设立相关的个人信用档案,这里最为关键的就是建立专业化、规范化、初具规模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为信用管理打好基础,对已有借款人以及贷款申请人违约的可能性做出预测,并建立信用缺失的预警机制,一旦发生信用危机,就可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这也要求各商业银行打破陈规,改变过去只有竞争没有合作的局面,充分合作,把各自掌握的个人信用档案共享,因为借款人可能同时在不同的银行或者同一银行设立在不同地区的营业网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的共享使银行可以更加高效、准确地做出决策。
  (二)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其次,鉴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具有客户分散、数量众多的特点,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的方式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一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三)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中国个人住宅融资的渠道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为主,而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存款,客观上存在期限匹配不一致的问题。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调节商业银行短存长贷的结构匹配,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增强商业银行整体抗风险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美国政府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在美国,有3个抵押市场中介。这有效增强了抵押债券的流动性和清偿力。同时,有专门的抵押担保机构可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一旦购房者违约,他们负责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政府还设立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了抵押保险制度,从而有效地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
  (五)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应继续深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退休保障等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用具体的制度加以规范,使人们在申请消费信贷时不会有后顾之忧。
  相对于国内消费者对消费信贷的需求来说,国内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今后,国内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在准确把握市场动向、做好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消费信贷业务,为自身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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