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交发【2020】410号,,附件2:红河州交通运输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类打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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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交发【2020】410号,,附件2:红河州交通运输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类打击重点

 

 红河州交通运输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类打击重点

 (一)在车站、码头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涉黑涉恶势力。

 (二)在交通工程建筑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的涉黑涉恶势力;在交通工程项目征地、租地、拆迁、项目建设等过程煽动闹事的涉黑涉恶势力。

 (三)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垄断工程材料、设备供应的涉黑涉恶势力;长期非法把持、控制公路管养领域实际施工的涉黑涉恶势力。

 (四)在道路水路运输行业中采取打、砸运输工具、殴打从业人员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破坏、扰乱运输秩序的涉黑涉恶势力。

 (五)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不法手段非法垄断、控制道路水路运输某一区域市场资源分配、恶意损害合法经营着权益的涉黑涉恶势力。

 (六)通过现代化通讯平台、工具等方式搭建人数众多、层级明显、有组织性的拉客团伙组织,为非法营运提供中介服务,严重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涉黑涉恶势力首要分子及骨干力量。

 (七)长期盘踞某一区域设立黑配客点、组织从事非法营运,并纠集同伙对抗执法检查,甚至以暴力、胁迫方式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涉黑涉恶势力。

 (八)不通过正规途径合法合理反映诉求,而是通过缠访、闹访、罢工、罢运、停业、堵门、堵路,甚至围攻政府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不正当途径和违法手段反映诉求的涉黑涉恶势力。

 (九)在交通运输行政检查和执法时,拒不配合,恶意对依法实施的检查、执法行为进行阻挠妨害,甚至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雇佣“打手”对检查、执法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殴打、报复的涉黑涉恶势力。

 (十)在交通工程建设、公路设施管养、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领域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