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自查报告与政府采购问题整改措施合集

政府采购自查报告与政府采购问题的整改措施合集

政府采购自查报告

政府采购工作自查报告二年来,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采购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政府采购各项要求,积极主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为节减财务支出,缓解经费矛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二年来全局政府采购总额916万元。通过政府采购共节约资金36万元,节支率达到4%。回顾二年来我局政府采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各部门积极配合由于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在县采购办的指导下,依靠各部门间的紧密配合,一丝不苟的开展工作。今年,县财政局又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加大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力度,我局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向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二、工作严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我局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边查边改。按照管理、执行、使用相分离,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项目验收人相分离,采购、决策、付款相分离,即三个“三分离”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办法,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继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和财政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围绕采购职权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我局政府采购执行情况20**年我局政府采购实际支出916万元,其中20**年实际支出395万元,20**年实际支出521万元,同期相比,增加126万元。实际采用政府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820万元,采用协议采购方式96万元。

总之,一年来,我局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决心在新的一年里,将依据“规范操作,循序渐进,协调发展”思路,以规范管理为重点,力争做好做实政府采购工作。

篇二: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自查报告。

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自查报告成都市卫生局计财处:根据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医院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报告汇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医院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制定本年度的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我院自20**年1月1日至今,采购上网药品占比例90%以上(20**年为90.74%、20**年为94.38%),自主采购药品为10%以下,主要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妇科生殖卫生专科用药及脑外科用药,对非挂网药品一律不予采购。药品收入占医疗机构收入总金额的38.2%远低于《四川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45%;药品采购中原研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和专利药品占全部采购金额的比例远远低于25%,约6%左右;采购便宜药比率为6%左右,略低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二级甲等医院8%的规定,主要原因是便宜药品价格低廉且用量不大,在整个药品采购金额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小,今后将结合药学服务等手段促进便宜普通药品的使用尽早达到8%目标;上网采购药品均严格执行挂网限价并在此基础上公开竞价,降低药价,并将降价的利润让利于民,每月平均采购降价药品200多种占总采购品种50%以上,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及医患和谐作出贡献;在药品回款方面,做到月月回款,每两月为一回款周期;药品挂网采购严格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规范采购和使用药品,无任何违规违法事件。在网上药品阳光采购积分上报中,实事求是,上报数据真是,积分每月均在100分以上;在上网采购中,凡卫生厅药招办网上发布的停购药品立即停止采购,调价药品立即执行调价,严格执行招标挂网政策做到令行禁止;在药品采购实际工作中实行阳光采购接受各方面监督,医院专门成立了院领导亲自担任组长,纪检督查党委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药品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对药品采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真正做到阳光廉洁采购;采购药品工作中,严格审察医药公司资质,并重点检查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采购方式执行情况及发布情况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院按月将药品采购明细如实上报到卫生厅招标挂网平台,接受政府监督,并生成阳光采购积分表。

四、采购文件编制情况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考核积分实施细则》,我院编制了《成都市九妇医院药品招标管理组人员分工》、《成都市九妇医院药品招标管理组工作制度》、《药品采购工作制度及流程》,并将药招办发的各种文件整理存档。

五、专家抽取及评标情况。医院由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本院临床用药实际需要在已上网药品采购目录中选择药品进行甄选,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选择新药满足临床需要。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亲自担任组长,专家从医院具有副高职称的人员中随机临时抽取,根据投票原则选择待采购的药品。

六、采购结果确认情况通过卫生厅招标挂网平台将药品采购情况上报,并在线进行确认,配送企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上到采购平台进行配送确认,标志该次药品采购确定。

七、处理质疑及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医院处理投诉流程清晰明确。医院由督察办、审计科、纪检部门专门接受投诉,药剂科也专设投诉意见本,认真对待每一次投诉和质疑,做到有投诉必答,一旦查实问题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八、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采购文件和资料由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做到需要文件和资料时随要随到。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成都市妇产科医院20**-9-24

篇三:吴中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吴中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我区自政府采购推行以来,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支持下,在政府采购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围绕“依法采购”的宗旨,秉承“健全机制、扩面提质”的方针,不断开创我区政府采购的新局面,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接到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后,我局立即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成立了“苏州市吴中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并联合转发了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监察局、苏州市审计局关于层转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吴财购字20**1号),并于5月27日召集区内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以及镇(街道、区)的80多位的政府采购专管员或财务人员,召开了我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布置会,会上财政局、监督局、审计局的各位领导详细阐述了此次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动员广大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镇(街道、区)统一思想,狠抓落实,高度重视自查自纠表格的填报、汇总和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数据上报至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小组。下面将我区20**及20**年政府采购执行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范围有待拓宽。我区的政府采购规模从推行的那一年起,逐年上升,尤以06、07年为盛。20**年和20**年,是我区政府采购规模飞跃的两年。20**年的采购规模首次过亿,达到1.20亿,比上年增长103.47%,而20**年更是一跃上升为3.72个亿,比06年增长了208.12%。从采购范围上说,虽然也日趋多元,进入政府采购的视野的项目也越来越多,但是还有一些采购目录下的项目未能被纳入我区政府采购的范围。货物类采购一直处于我区政府采购的核心主导地位,这种格局直到07年7月1日政府性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才被打破。06年货物类采购规模为9682.34万元,占当年采购总规模的80.37%;07年货物类采购规模为15971.72万元,占当年总规模的43.03%。相较于工程类和服务类,货物类的采购种类较多、范围也较广,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上的货物基本实行了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一直以来都是我区政府采购的难点和重点,工程采购的拓展,不仅意味着采购规模的大幅度提升,更意味着政府采购范围的完善。在与建设局的多次协调沟通下,从20**年的7月1日起,将在限额以上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工程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采购规模效应马上显现。07年全年工程类采购规模达到17985.09万元,比06年增长16331.36万元,占全年采购总规模的48.45%。但是如何宣传并推进工程类政府采购,仍是我们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服务类方面,06年的主要亮点是区内几条道路的绿化养护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采购额为1133.19万元,政府采购效益比较突出。07年服务类采购范围有所拓展,如药品配送服务、物业管理、电脑维护、水平衡测试等。但服务类采购的范围非常之广,采购内容非常之丰富,要进一步拓展服务类采购的范围,我们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二、采购预算、计划编制随意性较大,预算执行尚欠严肃。虽然每年都在强调部门预算的编制,但每年都存在大量的“计划外”采购。由于缺乏采购的计划性,造成政府采购的分散和零星,使得采购效益无法显现;预算执行不严肃,缺乏计划性。使得采购单位准备不足,有时对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06年起,我区为了配合“金财工程”的实施,着手部门预算软件的开发与使用,在区级机关的范围内推行电子化预算编制。在预算编制软件中也囊括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单位虽然编制了预算,但年中执行时发生了变化,预算与执行挂不起钩,有些单位干脆不编政府采购预算。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区还需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执行的环节上,加大监管力度,严肃预算执行,严格无预算采购的审批,逐步做到有预算才采购,有预算才支付。

三、区级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乡镇发展亦不平衡。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以及我们的大力宣传下,区级机关部门单位大多已经接纳了政府采购,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也提高了,越来越多的部门单位愿意走政府采购这一途径。例如卫生系统以及教育系统,在本系统内部逐渐形成一套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和引导下属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并把采购项目是否参与了政府采购作为了内部考核的一把标尺,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系统采购行为和资金支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采购在少数部门单位的推行过程仍然比较艰难。20**年我区全面向镇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虽然采购额逐年增长,但镇级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开展不平衡,重视程度不一。虽然各个财政所(分局)都有专人负责,但是有的镇(区、街道)在使用财政性资金时的政府采购意识还不强,乡镇领导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还不够。由于乡镇的资金比较复杂,而乡镇政府采购的推进主要依赖于各个财政所(分局)的宣传和资金控制,所以在乡镇推行政府采购的阻力要比区级机关大得多。为此,我们建立了对各个乡镇各所(分局)政府采购考核制度,来推进镇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镇级政府采购仍旧是我们工作的难点和重点之一。

四、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严格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的精神,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不曾出现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情况。遇有确实需要采取与规定不符的采购方式的,我区也,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严把审核关。认真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上公示,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市(县)、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上报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

五、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并举,各行其职效率提高。根据每年政府采购目录,我区的政府采购主要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主要指的是协议供货和汽车定点保险两部分,其余的则为分散采购。按照我区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协议供货的范围主要是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除了协议供货和汽车定点保险,我区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六.依法组织采购、及时发布信息、规范专家抽取。我区的政府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采购项目审批、招标文件确认,到采购信息发布、潜在投标人投标,再到开标定标,一切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程序合法。我区的采购信息,均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苏州市政府采购采购网(),以及城市商报上发布采购和中标信息。工程类采购项目信息,除了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

政府采购问题的整改措施

浅析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政府采购财政预算规范采购规模

【论文摘要】: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采购规模逐年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支撑点之一,在宏观调控经济、节约资金、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从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要进一步发挥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作用,还存在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在基本制度、管理体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我国的政府采购进入全面推进和施行阶段。各地区在贯彻实施采购法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与此同时,目前的政府采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预算流于形式,编制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启始点。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没有同步编制,表现为实际编制时经常是与部门预算分别布置、分别编制、分别上报,形成与部门预算脱节的现象;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没有细化到政府采购目录,编制不够认真,随意性很大。

二、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渠道不畅。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信息的发布中也存在不同方面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不公开发布应该发布的信息。如有的地区通过了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按规定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便于社会监督和供应商了解。但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却认为这与其他地区无关,只限于在本地区发布;二是信息发布的媒体选择不科学。一些地方或行业的政府采购不是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而是热衷于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媒体上发布信息,有的还规定向采购机构收取信息发布费用,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更趋复杂,增加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信息的困难。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难以有效地做到资源共享。

三、分散腐败向集中腐败转变。有的定点供应商串通采购部门人员营私舞弊,虚开、多开发票,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有的还随意提价,不严格履约。政府采购办或行政服务中心对有些货物、服务项目滥用询价采购方式,实际为指定供货单位或个人谋利,有的工程招标甚至采取暗箱操作。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四、制度不完善,操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它方面上有很大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由于《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大的法律框架,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现行的采购规章大多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局限性较大,如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供应商以及市场管理等诸多问题考虑不周,存在不少漏洞和疏忽,导致实施中的矛盾不可避免。

五、管办职责不清,监督力度有待加强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人员合一使用的现象,他们既承担着管理和监督职能,又直接从事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致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和缺位,这样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容易诱发新的腐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结合我国政府采购中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一是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尤其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各采购单位及时做好全年采购计划,详细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和资金。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二是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从预算编制入手,细化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增强采购的计划性,减少随意性。

三是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对确需追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二、建立完善、规范的采购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公告规范化运作,提高信息发布的合理性。

第一,合理选择发布媒体,增强信息发布的有效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二,明确公告内容要涵盖的基本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第三,实行定岗定责。鉴于政府采购公告在实现“三公”原则过程中的作用,应该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明确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制裁措施。

三、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为了加强对供应履行合同的管理,使不守信用的供应商得到应有的惩罚,使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得到相应的奖励,应建立一个完善的供应商诚信档案,一是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其他相关单位组成评价小组;二是从五个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依此来评价供应商诚信度。

1、看是否严格按照标书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2、看是否保证按期履行合同;

3、看供应商在物价价格大幅上涨时是否仍能按照其合同履约;

4、看是否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5、是否有偷税漏税行为。

三是将供应商诚信情况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挂钩;四、对诚信度高的供应商应在媒体上公布,达到宣传和鼓励作用,促进全社会重合同守信用的风气。

四、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步伐政府采购上规模,制度规范是保障。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即《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最高层次的规范,是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法,也是制定其它政府采购法规的依据。

第二层次是要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以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个层次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制订的适合各地情况的采购政策、条例。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程序和评标标准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及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五、管办分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并自觉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不但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形成有效而严密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网。首先,在加强对集中采购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管。可以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建立分散采购项目申报制、公开发布信息、抽取专家、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报告、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约束和牵制;同时制定和完善分散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分散采购行为的规范;其次,坚决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在信息公开、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纠纷仲裁等实行全面彻底公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促进全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第三,对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肃人员工作纪律,建立岗位考核体系。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因此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将是一项长期任务。“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徐焕东.政府采购-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契机[J].中国政府采购,20**.2.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3.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法学研究,20**,.4.湛中乐,杨君佐.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J〕.宪法学、行政法学,20**,(6).5.方虹.政府采购在美国〔J〕.行政与法制,20**,1(l).6.安心,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Z〕.20**.8.项怀诚.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制度〔J〕中国政府采购,20**,.9.董颖.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与政策性思考〔J〕现代财经,1999,.10.卢长普.政府采购制度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1.姚艳霞.日本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政府采购,20**,.

篇二: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贵州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第1页共13页目录目录1摘要3关键词31.政府采购的定义及特点31.1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41.2政府采购客体的公共性42.我国政府采购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42.1政府采购的规模小52.2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存在预算约束力不强52.3政府采购程序不够规范62.4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63.规范政府采购的对策73.1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73.1.1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73.1.2扩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范围和区域范围73.1.3将部分国有企业的购买活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73.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管体系73.2.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83.2.2要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从制度上规范采购行83.2.3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83.2.4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83.2.5要建立有效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机制93.3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93.3.1政府采购电子化保证了信息要素的公开和不断流93.3.2政府采购电子化流程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93.3.3政府采购电子化中保证了评标的公平和效率104.结论104.1建立一个高效的用人制度104.2加强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104.3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104.4改进政府支出预算管理方式,加强财政监督10参考文献12致谢13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行政管理专业本科赵益华摘要: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以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成绩显著,其优越性也在几年的实践中充分体现出来,表现在节约了财政资金;促进了廉政建设,有效地抑制了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支持了国内优势企业,扩大了国内优势企业的市场。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毕竟还处在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较小,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政府采购方式不科学等等。因此,如何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很有必要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促进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Abstract:Governmentprocurementsystemfundamentallyisaproductofthedevelopmentofthemodernmarketeconomy,oneofthegovernmentextensiveuseofeconomicandlegalmeanstointerveneinthenationaleconomicactivitiestopensateformarketimperfections.China'sgovernmentprocurementworktocarryoutalongtime,buttheresultssignificantly,fullymanifesteditssuperiorityalsopracticeperformanceinfinancialsavingsfunds;promotingandcleangovernmenttosuppresstheblack-boxoperationirregularities;supportthesuperiordomesticenterprisestoexpandthedomesticmarketdominantenterprises.Atthesametime,wemustalsosoberlyawarethatChina'sgovernmentprocurement,afterall,stillinitsinfancy,therewasaseriesofproblems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inevitably,suchasthesizeandscopeofgovernmentprocure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agencysettingsarenotstandardizedunscientificwayofgovernmentprocurement,etc.Therefore,howtoplaytheroleofmacro-controlgovernmentprocurement,andimprovetheefficiencyoftheuseoffunds,thecruxofitisnecessarytoidentifyproblemsanddevelopappropriatecountermeasures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China'sgovernmentprocurementcareerKeywords:governmentprocurement,problems,countermeasures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一定程度上能从源头上防止寻租行为和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因此,政府采购又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1政府采购的定义及特点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有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把政府采购等同于政府的购买性支出,认为“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二是把政府采购等同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之后的政府采购,认为“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而《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是,“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比较上述三个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后两种观点都把政府采购定义为一种制度下的购买行为。所不同是,由于第三种定义是法律条文,因此,他对制度约束的对象做了严格的规定,仅限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行为,而第二种观点则只强调了政府及所属机构在购买时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显然,第二种定义的范围较宽。而第一种定义更宽,它把所有的政府购买性支出行为都看成是政府采购。虽然这三种定义所规定的政府采购的外延大小不同,但是它们都指出了政府采购的根本特点,即: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采购客体的公共性。[2]1.1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采购主体特定性是指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公共部门,通常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依靠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1.2政府采购客体的公共性。采购客体的公共性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采购客体是服务于公众的公共物品,二是采购的资金是依据公共权力或信誉取得的资金,即财政资金。理论上说,这二者没有区别。一方面,公共物品只能通过财政性资金提供;另一方面,财政性资金也应该只提供公共物品。但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共物品只是一个理论上抽象,现实生活中,纯粹的公共物品少之又少,公共部门通过财政资金提供的大多是混合物品。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混合物品都由公共部门通过财政资金提供。因此,把采购的客体的公共性理解为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更为确切[3]。2我国政府采购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且没有什么现存的经验,又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长期以来,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各预算单位的采购行为一直是一种在总体计划控制下的分散性个体行为,即:由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预算和各预算单位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各支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传统的政府采购行为方式与“两个根本性转变”改革环境存在严重的脱节。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买方市场逐步成长壮大,各购买实体的自主权明显扩大,政府采购牵涉的范围更加广泛;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力。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具体表现在:2.1政府采购的规模小,项目单一,药品采购、政府工程及劳务采购还没有大规模纳入政府采购。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快速增长,由1998年的31亿元扩大到20**年2135.亿元,20**年的政府采购规模是1998年的67.9倍[4],政府采购发展迅猛,但就是这样,20**年度政府采购规模也只占全国GDP的2%,根据国外的经验,一个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左右,因此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的问题依然很突出。另外我国政府采购主要局限于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上,而对非标准化产品、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及劳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此外,药品采购、政府工程采购还没有大量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尽管把药品、政府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将给现行的管理体制带来一定的混乱,但是,只要政府采购部门做好对采购的具体环节的监督工作,诸如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的现象就不会出现。

2.2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存在预算约束力不强,财政监督失控,支出单位自主支出权限过大,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现阶段,由于预算编制不够精细,财政部门还很难把握采购单位具体的政府采购资金额度,只能是总预算、总控制,致使政府采购资金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同时,由于预算编制粗糙,给部门和单位有机可乘,加上许多单位预算观念淡薄,主要精力放在向财政部门

篇三:论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试点工作,之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范围不断扩大。到20**年,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在全国开展。政府采购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政府采购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正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全面贯彻和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从1995年开始试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该法有九章,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和行为。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发展,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也普遍增多,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政出多门。在不同地方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得不尽相同。

(二)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窄。这显然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用来节约财政资金这一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悖于政府理性。

(三)我国的财政体制不完善。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是采购支出包含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的预算和计划里,财政预算无法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在批准的预算框架内自行支配采购,采购拨款发出后,财政部门没有多少精力来进行检查监督,从而各部门各单位“多报少购、报而不购”的现象屡见不鲜,还有一些部门和单位“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致使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不高。

(四)公开招标采购中没有公开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虽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章,但由于所处的位阶和效力层次较低,且与规定内容相冲突,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的规范普遍存在,造成当事人不知依据何部提出诉讼。

(五)缺乏相应的监管和制约机制。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采购等非主要采购方式实践中广泛应用,但却无相应的监管和制约机制。

(六)暗箱操作的违法现象随处可见。采购主体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的违法现象随处可见。

(七)采购监管机关与政府采购中心职能不分。虽名义上脱钩,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八)招标采购公司不受约束。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采购公司几乎享有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为所欲为、随意侵害(九)采购主体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带有巨大的主观任意性。虽然有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虽赋予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多元救济途径,但相关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全国各地财政执法部门对于政府采购与相关等专业方面的知识普遍欠缺,从而导致实际的执法案例也是五花八门,造成当事人无所适从的局面。

(十)人员素质不高,腐败现象严重。政府采购涉及面广,业务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许多供应商敢怒而不敢言。复杂多样,且政策性强,现有的工作人员大多是财政部门调剂过来的,他们虽然有一定的财政工作经验,但政府采购工作是一个新课题,如果不尽快的掌握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将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另外,由于“暗箱操作”缺乏公开招标机制,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采购有少数行政领导作出决定,结果权钱交易,人情交易、贪污、受贿、拿回扣等损公肥私的现象处处可见。一些已经异化的公共权力部门及掌握这些权力的官员,正是通过资金大量流失,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因原分析尽管政府采购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存在,政府采购的诉讼却少之又少。原因何在?存在五大因素,即:政府采购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前置程序限制了供应商多元救济权、供应商畏惧采购主体进行打击报复、供应商自身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采购法本身所存在的严重缺位。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所控制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由于这些证据都在采购主体内部,不在第三者手中,变更和毁灭相当方便,而且不易被他人所察觉。这对于供应商或其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而侵权的采购主体也不会如实承认其实施侵权行为或主动披露侵权证据。而判断采购活动是否合法,有无侵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审查采购过程中的原始证据材料。由于这些材料全部为采购主体所控制,供应商及其代理律师无法进行查阅和复制,而采购主体对己不利的证据,肯定不会主动向质疑供应商提供。这样一来,受到侵权的供应商往往只是在主观上感觉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采购主体的侵害,但却无法发现或获得受到“伤害”的证据线索,也无法或很难获取具有证明力的有效证据,只能徘徊在法院的大门之外。

(二)质疑程序前置增加了投诉供应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长度和累赘。自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政府采购活动往往将质疑程序作为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之前不得不经过的阶段,即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前置程序。实践中,质疑供应商如果未经过这一前置程序,财政部门一般就不受理投诉。由于有了质疑程序这一前置阶段,无形中增加了投诉供应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长度和累赘。因为在质疑程序前置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受理投诉案件以质疑程序的经过为前提条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若不受理质疑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意见,就表明争议没有获得解决,从而限制当事人诉讼。

(三)供应商畏惧采购主体进行打击报复。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采购主体尤其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由于依附于公共权力机关,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政权,对采购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采购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时,供应商只能忍气吞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应商道出了难言之隐。他说,实践中,采购主体的每次政府采购活动,在符合条件的三五家供应商之间进行,倘若供应商不符合条件,采购主体或者供应商帮助找几家合格的供应商来陪一下标。虽然政府采购的信息是公开的,参加的供应商也是无数的,但能够中标、成交的只有这三五家供应商中的一位。其他的供应商,基本上都是属于绿叶,用来衬托的。只要供应商不打破游戏规则,在三五家固定供应商之间,采购主体又是经常性会给予轮标机会的。这次给三五家中之一机会,下回再来轮流。这种情形常常发生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就是采购主体之一。这些采购主体常年在三五家之内的供应商之间轮换着给予中标、成交机会,社会上的其他供应商,有些是知情的,有些是不知情的,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常年不断地在陪标,有些始终没有获得一次机会。有的供应商参与多了,持之以恒,几个月下来,也就渐渐地摸索出政府采购的规律和其中的奥妙,也就渐渐地跟进,之后与采购主体慢慢地有了些“感情”,也成为其中固定的三五家供应商,之后,中标、成交的机会也就渐渐地多起来了。有的供应商参加了几次,一直未能如愿以偿,想打官司,却苦于没有证据,无法证明采购主体的违法行为。也有的一些供应商却永远也无法领悟采购过程中的“操作规程”,最终只能远离政府采购的交易市场。而熟悉政府采购市场交易规则的供应商,尽管有时感觉自己非常冤枉,想讨个说法,但又惟恐失去更多的中标机会,所以只能忍气吞声。如若不然,采购主体一旦打击报复,则将永远也进入不了政府采购市场。

(四)供应商自身也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愿诉诸。有专家认为,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政府采购过程中当事人所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规则。在高手如林的政府采购竞争市场,供应商为了脱颖而出,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与采购主体共同串谋、供应商之间相互伴标和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屡见不鲜。供应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严重扰乱了我国有序的政府采购竞争市场,另一方面也给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管的难题。

(五)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践中,采购主体是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然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责任和救济渠道方面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由于政府采购法中缺少公开招投标的相应章节,故采购过程中的许多活动都必须援引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招投标采购方式所引起的争议,虽然是属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主管范围,但又离不开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包括招投标的责任和救济途径。然而,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行为都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相关的行政规章作出的。由于适用方面没有统一,造成当事人寻找救济途径的不确定性。这样一来,势必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尤其是供应商在诉讼前的茫然状态,最终导致当事人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三、完善政府采购的措施针对以上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以下对策(一)要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