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9 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现就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中、*中全会精神,建立覆盖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更好地实现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有效对接与互补,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崇法敬职。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四)注重实效。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三、组织机构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推进和指导。设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领导担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办公室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日常事务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聘用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一)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专业并具有 2 年以上相关法制工作经历;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业务工作,具备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能力;

  3.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胜任法制工作岗位要求。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安排本单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招录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做好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手和参谋,在政府法律顾问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1.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要求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愿意为闵行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法学专家应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执业律师应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采用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与业务专长,根据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范围,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所)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 1 至 3 年,期满可以续聘。

  (1)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从具备条件的熟悉行政、金融、民商等领域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中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共***名,其中法学专家 5 名、执业律师***名。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选聘标准、程序、主要职责、工作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由《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规定。

  整合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资源,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同时选聘为新一届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2)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办公室、法制机构会同业务部门等人员组成选聘小组,从具备条件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中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与受聘专家、律师(所)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范围主要包括: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执法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参与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处理,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法律分析与评估;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参与依法行政相关调研、检查、培训等活动;行政机关交办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政府法制机构职责规定履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区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年 12 月底前)。区政府应当在 20**年 12 月底前,启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确定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人选,并与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街镇(工业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年12 月底前)。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街镇(工业区)应当在 20**年 12 月底前,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并将签订的聘任合同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

 政府法律顾问。

  七、建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工作人员,确保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制定《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等相应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聘任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加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工作,通过对主要职责、履职要求、考核和监督等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机制保障。进一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办公室、法制机构等应当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参加相关会议、开展项目调研、调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便利与保障。

  (四)经费保障。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原则上每人每年 5 万元,区政府工作部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 3 万元,法律事务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经费标准,但不应超过 5 万元,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八、考核和监督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