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检查表

精品文档

锅炉系统检查表

检查项目

序号

及内容

电站锅炉锅筒应当设置紧

急防水装置,放水管口应当高于最低安全水位。

B、 C 级需要配置锅水取样

器,对蒸汽质量有要求时,设置蒸汽取样器。

喷水减温器的结构和布置应当便于检修;应当设置一

个内径不小于 80mm 检查

3

孔,检查孔的位置应当便于对减温器内衬套以及喷水管进行内窥镜检查。

电站锅炉应当装设蒸汽旁

路或者炉膛出口烟温监测

4

等装置,确保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

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凝

5式锅炉尾部烟道应当设置

可靠的疏水装置。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 75t/h 的燃用煤粉、 油或者气体的水管锅炉,未设置炉膛

安全自动保护系统时,炉膛和烟道应当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不应当危及人身安全。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应当有

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应当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操作人员力作地点距离地面(或者运转层)高度超过

2000mm 的锅炉,应当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

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能够保证操作人员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



检查

依据标准 检查情况

结果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3.13 条

《锅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3.14.4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3.17.3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3.19 条

《高炉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3.21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3.22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3.23.1.3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3.24.2 条

.

精品文档

方;( 2)扶梯、平台和需要

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设

置的栏杆、扶手以及挡脚板

的高度满足相关规定; ( 3)

扶梯的倾斜角一般为 45°

~50 °,如果布置上有困难

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

大;( 4)水表前的平台到水

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宜为

1000mm~1500mm 。

锅炉产品应当在明显的位

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

少载明以下项目: ( 1)制造

单位名称( 2)锅炉型号;( 3)

设备代码;( 4)产品编号;

( 5)额定蒸发量( t/h)或

者额定热功率( MW );(6)

《锅炉技术安全

额定工作压力 ( MPa);额定

监察规程》

9

蒸汽温度(℃)或者额定出

口、进口水(油)温度(℃); TSG G0001-2012

( 8)再热蒸汽进口、出口

第 4.6.3 条

温度(℃)及进口、出口压

力( MPa);( 9)锅炉制造许

可证级别和编号; ( 10)制

造日期(年、月) 。铭牌的

右上角应当留有打制造监

督检验标志的位置。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

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

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

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

《锅炉技术安全

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

监察规程》

10

者等于 0.5t/h 的蒸汽锅炉;

TSG G0001-2012

( 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

第 6.1.2 条

且装设有可靠的超压联锁

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 ( 3)

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

2.8MW 的热水锅炉。

安全阀校验( 1)在用锅炉

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

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

态下进行;如果现场校验有

《锅炉技术安全

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

11

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

监察规程》

台上进行;( 2)新安装的锅

TSG G0001-2012

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

第 6.1.15 条

后,应当校验其整定压力和

密封性;( 3)安全阀经过校

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

校验后的安全阀在搬运或

.

精品文档

者安装过程中, 不能摔、 砸、

碰撞;(4)控制室安全阀应

当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

性 试 验 和 开 启 性 能 检 验;

5)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计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的以下部位应当装设

压力表:( 1)蒸汽锅炉锅筒 《锅炉技术安全

(锅壳)的蒸汽空间; ( 2)

监察规程》

给水调节阀前; (3)省煤器

TSG G0001-2012

出口;(4)过热器出口和主

汽阀之间;( 5)再热器出口、 第 6.2.1 条

进口。

压力表安装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1)应当装设在便于

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且应

当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

动的影响;( 2)锅炉蒸汽空 《锅炉技术安全

间设置的压力表应当有存

监察规程》

13

水弯管或者其他冷却蒸汽

TSG G0001-2012

的措施,热水锅炉用的压力

第 6.2.4 条

表也应当有缓冲弯管,弯管

内径应当不小于 10mm;( 3)

压力表与弯管之间应当公

社三通阀门,一遍吹洗管

路、卸换、校验压力表。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当停止使用: (1)有限止

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

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

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

《锅炉技术安全

不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

监察规程》

14

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

TSG G0001-2012

误差;(2)表面玻璃破碎或

第 6.2.5 条

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 3)

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校验期;

( 4)表内泄漏或者指针跳

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

确指示的缺陷。

每台蒸汽锅炉锅筒(锅壳)

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彼此独

立的直读式水位表,符合下

《锅炉技术安全

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以只

15

装 设 一 个 直 读 式 水 位 表 : 监察规程》

(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

TSG G0001-2012

等于 0.5t/h 的锅炉;( 2)额

第 6.3.1.1

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 2t/h,

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

控装置的锅炉; (装设两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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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测量

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锅炉。

水位表应当有放水阀门和

16

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用单个或者多个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监视锅炉水位时,其信号应当各自独立取出;在轱辘控制室内应当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测量装

置,同时运行中应当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3)亚临界锅炉水位表安装调试时应当对由于水位表与锅筒内液体密度差引起的测量误差进行修正。在锅炉相应部位应当装设

温度测点,测量一下温度:

( 1)蒸汽锅炉的给水温度(常温给水除外);( 2)铸

铁省煤器和电站锅炉省煤

器出口水温;( 3)再热器进口、出口气温; (4)过热器出口和多级过热器的美籍

18

出口的气温;( 5)减温器前、后汽温;( 6)油燃烧器的燃油(轻油除外)进口油温;

7)空气预热器进口、出

口空气温度;( 8)锅炉空气

预热器进口烟温; ( 9)排烟温度; (10) 有再热器的锅炉炉膛的出口烟温;

( 1)过热器系统、再热器系统、省煤器系统的最低集

箱(或者管道)处装设放水阀;( 2)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锅筒装设连续排污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 1 )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应当

能够区分)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2t/h 的锅炉, 还

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

装置,保护装置最迟应当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 2)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6t/h 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6.3.2.7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6.3.3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6.4.1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6.5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6.6.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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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

定值应当低于安全阀较低

整定压力值;( 3)再热蒸汽

系统应当设置事故喷水装

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

( 4)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

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

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

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

装置。

锅炉运行中联锁保护装置不应当随意退出运行,联锁保护装置的备用电源或者

21

起源应当可靠,不应当随意退出备用,并且定期进行备用电源或者气源自投试验。

1)燃油(气)燃烧器燃料供应母管上主控制阀前,应当在安全并且便于操作的地方设有手动快速切断

阀;( 2)具备燃气系统的锅炉,其炉前燃气系统在燃气供气主管路上,应当设置具

有 联 锁 功 能 的 放 散 阀 组;

3)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气体燃料的锅炉,燃

气系统要装设一氧化碳等气体在线监测装置,燃气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安全的有关规定。

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止回阀和切断阀,给水止回阀应当装设在给水泵和给水切断阀之间,并与给水切断阀紧接相连;单元机组省煤器

进口可不装切断阀和止回阀,母管制给水系统,每台

锅炉省煤器进口都应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铸铁省煤器出口也应当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

1)锅炉管道上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当有明显

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

24

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

应当有开度指示;( 2)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当装

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6.6.8.2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7.2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7.4.5 条

《高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7.6 条

.

精品文档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

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

档 案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

及监检证明;( 2)锅炉安装、

《锅炉技术安全

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检

监察规程》

25

证明;(3)水处理设备的安

TSG G0001-2012

装调试技术资料; ( 4)锅炉

第 8.1.2 条

定期检验报告; (5)锅炉日

常使用状况记录; ( 6)锅炉

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

护保养记录;( 7)锅炉运行

故障和事故记录。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

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

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

《锅炉技术安全

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

26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监察规程》

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B

TSG G0001-2012

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

第 8.1.3 条

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

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

检查制度。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以下

制度、规程:( 1)岗位责任

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

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

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

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

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

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

记录的项目;( 3)交接班制

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

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 4)锅

《锅炉技术安全

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

监察规程》

27

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

TSG G0001-2012

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

第 8.1.4 条

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

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 5)设

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

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

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

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

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6)水(介)质管理制度,

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

项目和合格标准; ( 7)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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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预 案 和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等;

( 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

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

术规范的规定。

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

记录;(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 3)交接班记录;( 4)锅炉及燃

28

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5)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

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报警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

救援的实施方案。

锅 炉 定 期 检 验 周 期 如 下 :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锅炉

一般每 2 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 3 年 ~6 年进行;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

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

第一次检修进行; ( 3 )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

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

(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没 3 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8.1.5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8.1.13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9.4.2 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

然停电时防止锅水汽化的保护措施

为防止突然停电导致的循

环泵停止运转后锅炉内有

32

机热载体过度温升,炉体蓄热量较大的锅炉宜采取双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10.5.2 条

《锅炉技术安全

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

精品文档

33



回路供电、配备备用电源或者采用其他措施。

锅炉向空排汽的噪声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向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气管应装设消声器。起跳压力最低的汽包安全阀和过热器安全阀排汽管宜装设消声器。主厂房的下列各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 1、锅炉房炉顶。电动起吊装置起重量宜为 0.5t~1t ,提升高度应从零米至炉顶平台。

 2、



11.4.5.2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9.5.2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送风机、引风机、磨煤机、排粉风机、一次风机等转动设备的上方。

 3、煤仓间煤仓层。电动起吊装置的起重量宜为 0.5t~1t ,提升高度应从零米或运转层至煤仓层。

主厂房内通道和楼梯的设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炉前距离, 220t/h 级及以下,宜为 2m~3m; 410t/h

级宜不大于 4.5m。

 2、汽机房与锅炉房之间应设有供

运行、检修用的横向通道。

3、每台锅炉应设运转层至零米层的楼梯。

锅炉房的布置应预留拆装

空气预热器、省煤器的检修空间和运输通道。

锅炉的主要运行参数应包

括下列内容: 1、炉膛压力或负压。

 2、汽包水位。

 3、锅炉金属壁温。

 4 、烟气含氧量。

 5、煤粉锅炉炉膛火

焰监视。

  6、循环流化床锅

37

炉床温。

 7、循环流化床锅炉床压。

 8、锅炉出口主蒸汽压力。

 9、锅炉出口主蒸汽温度。

 10、锅炉母管蒸汽压力。

 11、锅炉母管蒸汽温度。

汽包锅炉应至少配置二只

彼此独立的就地汽包水位

计和二只远传汽包水位计。

38

水位计的配置应采用二种

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

方式,以保证在任何运行工



GB 50049-2011

7.3.3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7.4.2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7.3.4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6.4.2.1 条

《防止电力生产

重大事故的二十

五项重点要求》

8.1 条

.

精品文档

况下锅炉汽包水位的正确

监视。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

《防止电力生产

重大事故的二十

39

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

五项重点要求》

验。

第 4.1.2 条

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

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

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

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

《火力发电厂与

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

变电站设计防火

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

40

规范》

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

GB 50229-2006

时 . 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

第 4.0.3 条

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

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

于 l2m X l2m ;供大型消防

车使用时,不应小于

15mX

15m。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4. O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

41

规范》

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

GB 50229-2006

应小于 4. Om。

第 4.0.4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厂区的出人口不应少于

2

变电站设计防火

42

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

规范》

入。

GB 50229-2006

第 4.0.5 条

主厂房各车间 ( 汽机房、除

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

中控制楼 ) 的安全出口均不

应少于 2 个。上述安全出口

《火力发电厂与

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

变电站设计防火

43

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

规范》

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

1 个

GB 50229-2006

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厂房内

第 5.1.1 条

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

或 楼 梯 的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50m。

43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敞

《火力发电厂与

开式楼梯间 ; 至少应有

1 个

变电站设计防火

.

楼梯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 1 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

宽不应小于 0.8m, 楼梯坡度不应大于 45° , ,楼梯栏杆

高度不应低于 1.1m。主厂房

44

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

1.1m. 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 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 0.9m。

集中控制楼内控制室的疏

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 当建

45

筑面积小于 60 ㎡时可设 1 个。

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

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平台的疏散出口。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 1 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

小于 0.8m、坡度不应大于 45° , 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 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 200m 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

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

48

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h 的

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

构件 . 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



精品文档

规范》

GB 50229-2006

5.1.2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5.1.3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5.1.4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5.1.5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5.2.1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3.0.8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第 3.0.9 条

.

精品文档

输 煤 系 统

序号

1

2

3

4

5



检查项目

及内容

运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当总耗煤量小于 60t/h 时,可采用单路系统;当总耗煤量在 60t/h 及以上时,可采用双路系统。

运煤系统昼夜作业时间的

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

11h。2、三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 16h。3、运煤系统的

工作半只应与锅炉煤仓的总有效容积协调。

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斜角,运送碎煤机前

的原煤时,不应大于 16°,远送碎煤机后的细煤时,不应大于 18°。

运煤栈桥及地下隧道的通

道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

0.7m 。2、带宽 800mm 及

以下的运煤栈桥的净高不

应小于 2.2m,带宽 800mm

以上的运煤栈桥的净高不

应小于 2.5m。

 3、带式输送

机的地下隧道的净高不应小于 2.5m 。

制粉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选用常规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当采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2、当选用高、中速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中速磨煤机时,运煤系统应有较完善的清楚铁块、木块、石块和大块煤的设

施,并应考虑石子煤的清除设施。

 3、当采用中速磨煤机和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且空气预热器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正压冷一次风机直吹式制粉系统。

 4、易燃



检查

依据标准 检查情况

结果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8.1.3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8.1.4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8.3.1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8.3.3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9.2.2 条

.

精品文档

易爆的煤种宜采用直吹式

制粉系统。

在除尘器前、后烟道上应设

置必要的采样孔及采样操作平台。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

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

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

烟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

8

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 lOm 的距离。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下列防

火、防爆措施 :

1

喷水设施。

2

通风设施。

9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

3

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烟气

及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设施。

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

10

信号、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开关安全防护设施。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

11

煤的第一条胶带机上应设

置明火煤监测装置。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

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

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

13

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9..3.7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3.0.11 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6.1.1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6.1.1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6.1.1 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6.1.9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6.1.10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6.2.3 条

《火力发电厂与

.

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

输送煤粉机械;必须设置系

统之间的输粉机械时应布

置输粉机械的温度测点、吸

潮装置。

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

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

板平 17 台。位于煤粉系统、

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

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

1 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

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2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

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 应 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

合物的温度不超过 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

发分 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

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停止运行后的放粉系统。

运煤系统建筑物设闭式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时,

通风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精品文档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6.2.4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6.2.5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6.2.6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6.2.9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6.2.10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7.5.4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

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器时,

煤尘的性质应符合相关规

21

程的要求,与电除尘器配套

的电机应选用防爆电机。

室内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设

22 施的外壳防护应达到 IP54 级。

储煤筒仓顶部应安装防爆

门,露天布置,禁止蹬踏或

堆放物品。防爆门上方禁止站人。防爆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移动式盘式除铁器应安装

车主即位开关,应安装提示

24

行走的声光报警,防止除铁

器行走时将人碰伤。

在带式除铁器甩、落铁件所

及范围外侧应安装安全围

栏,防止人员靠近运行中的

带式除铁器被铁件击伤。在

停留在皮带外侧的盘式除铁器下方应安装安全围栏,

禁止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久。禁止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精品文档

GB 50229-2006

8.5.1 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8.5.2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229-2006

8.5.5 条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安全工作规

程(火电厂动力

部分)国家电网

[2008]23 号》

5.4.2.1 条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安全工作规

程(火电厂动力

部分)国家电网

[2008]23 号》

5.7.1 条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安全工作规

程(火电厂动力

部分)国家电网

[2008]23 号》

5.7.2 条

油系统、氢系统

检查项目

依据标准

检查

序号

检查情况

及内容

结果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

《火力发电厂与

1 应单独布置。

变电站设计防火

2 点火油罐区四

周 , 应

1

规范》

设置 1. 8m 高的围栅;当利

GB 50229-2006

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

第 4.0.9 条

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

应为 2. 5m 高的实体围墙。

.

精品文档

3 点 火 油罐区的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

设计规范》 GB50074 的有关

规定。

供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

《火力发电厂与

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

变电站设计防火

2

氧站设计规范》 GB 50177及

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GB 50229-2006

50030的有关规定。

第 4.0.10 条

油罐的进、出口管道

. 在靠

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

《火力发电厂与

分别设置隔离阀。油罐区的

变电站设计防火

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

3

规范》

隔离阀。丙类液体和可燃、

GB 50229-2006

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

第 6.3.5 条

时,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隔

离阀。

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堤。当需

要穿过时,管道与防火堤间

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堵料紧

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

《火力发电厂与

物时,还应在堤体两侧

1m

变电站设计防火

4

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绝热

规范》

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

GB 50229-2006

32mm的可然或难燃管道穿

第 6.3.7 条

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堵

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

火带。

《火力发电厂与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

变电站设计防火

5

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

规范》

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GB 50229-2006

第 6.3.11 条

《火力发电厂与

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

变电站设计防火

6

应设置快速关断阀和手动

规范》

关断阀。

GB 50229-2006

第 6.3.12 条

《火力发电厂与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

变电站设计防火

7

温材料 . 应采用不燃烧材

规范》

料。

GB 50229-2006

第 6.3.13 条

8

当油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时。

《火力发电厂与

.

精品文档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通风

变电站设计防火

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

规范》

与电机直接连接。当在送风

GB 50229-2006

管道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

第 8.4.1 条

机可采用普通型。

油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

《火力发电厂与

统,其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

变电站设计防火

9

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

规范》

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

GB 50229-2006

墙处设置防火阀。

第 8.4.2 条

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机房

《火力发电厂与

应设置排氢装置。当排氢装

变电站设计防火

10

置为电动或有电动执行器

规范》

时,应具有防爆和直联措

GB 50229-2006

施。

第 8.6.1 条

联氨间、制氢间的电解间及

《火力发电厂与

贮氢罐间应设置排风装置。

变电站设计防火

11

当采用机械排风时,通风设

规范》

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

GB 50229-2006

电机直接连接。

第 8.6.2 条

《火力发电厂与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系统的

变电站设计防火

12

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

规范》

并应直接连接。

GB 50229-2006

第 8.6.3 条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

周围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

《国家电网公司

低于 2m,并挂有“严禁烟火”

电力安全工作规

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

程(火电厂动力

13

要办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

部分)国家电网

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

[2008]23 号》

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

第 6.1.2 条

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

母管段和支线。

油区应制订油区出入制度。

非值班人员进入油区应进

行登记,不得携带手持式电

《国家电网公司

动工具(如电吹风、电动剃

电力安全工作规

14

须刀等),关闭随身携带的

程(火电厂动力

无线通信设备,交出火种,

部分)国家电网

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去

[2008]23 号》

除静电,禁止穿钉有铁掌的

第 6.1.3 条

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

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禁止

.

精品文档

电瓶车进入油区,进入油区

的机动车应加装防火罩。

油区的一切电气、通信设施

《国家电网公司

(如开关、刀闸、照明灯、

电力安全工作规

电动机、电铃、电话、自启

程(火电厂动力

15

部分)国家电网

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

型。电力线路应是暗线或电

[2008]23 号》

缆。不准有架空线。

第 6.1.4 条

卸油区及油罐区应有避雷

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

《国家电网公司

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

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

程(火电厂动力

16

部分)国家电网

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

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

[2008]23 号》

季节前应认真检查,并测量

第 6.1.9 条

接地电阻。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

《国家电网公司

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

电力安全工作规

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

程(火电厂动力

17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

部分)国家电网

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

[2008]23 号》

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

第 6.3.2 条

期检查。

除尘、除渣、脱硫、脱硝

检查项目

依据标准

检查

序号

检查情况

及内容

结果

除灰渣系统的灰渣沟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渣

沟不设备用,布置应短而

直,并应考虑扩建时便于连

接,沟底应采用铸石等耐磨

镶板衬砌。

  2、电厂内其他

《小型火力发电

系统的排水、污水等不宜排

厂设计规范》

1入灰渣沟。

  3、灰渣沟坡度

GB 50049-2011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沟

第 10.2.7

坡度不应小于 1%。2)固态

排渣炉的渣沟坡度不应小

1.5% 。

 3)液态排渣炉的渣沟坡度不应小于 2%。

 4)输送高浓度灰渣浆的灰渣

沟,其坡度宜适当加大。

当运行的厂外灰渣(浆)管

《小型火力发电

为 1 条 ~3 条时,应设 1 条备

厂设计规范》

2

GB 50049-2011

用管。当灰渣管磨损或结垢

严重时,应采取防磨或防结

第 10.2.10 条

.

垢、除垢措施。

当采用水浸式刮板捞渣机方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单级刮板捞渣机输送至渣仓方案,其最大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燃用设计煤种排渣量的 400%。与渣接触的刮板

捞渣机部件应采用耐磨、耐腐蚀材料制成。

 2 、刮板捞渣机的水浸槽水深应能保证渣块充分粒化,并大于锅炉炉膛最大正压值。

 3、刮板捞渣机的头部倾角不应

大于 35°,并设有清洗链环的设施。

埋刮板输送机应选用电厂专用耐磨、低速输灰渣埋刮板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刮板输送机可采用水平布置和倾斜布置两种形

式。当采用倾斜布置时,倾

4

斜角不宜大于 10°。

 2、埋刮板输送机驱动装置有水

平和立式两种形式,设计时

可按具体情况选用。当采用

高位布置时应设置检修平

台。

 3 、埋刮板输送机宜为

单路布置。

正压气力除灰系统设置的

空气压缩机,当运行的空气

压缩机为 1 台 ~2 台时,应设

1 台备用;运行 3 台及以上时,可设 2 台备用。

负压气力除灰系统应设置专用的抽真空设备。在一个

单元系统内, 当 1 台 ~2 台抽真空设备经常运行时,宜设 1 台备用。

灰库设计为平底库时,在库底应设置气化槽。气化空气

应为热空气,气化空气系统

7

应设专用的空气加热器,加

热后的气化空气管道应保

温。

灰库卸灰设施的配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厂外采

8

用水力输送时,应设干灰制浆装置。

 2、当车(船)装



精品文档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0.3.2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0.3.4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0.4.3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0.4.4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0.4.7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0.4.8 条

.

卸干灰时,应设防止干灰飞扬的设施。

 3、当外运调湿灰时,应设干灰调湿装置,加 水 量 宜 为 灰 质 量 的

15%~30% 。

烟气脱硫反应吸收装置的

数量应根据锅炉容量、反应

吸收装置的容量及可靠性

等确定。当采用湿法工艺

时,宜 2 台炉配 1 台反应吸

收塔;半干法脱硫工艺可 1 台炉配 1 台反应吸收塔,根据工艺条件也可 2 台炉配 1 台反应吸收塔。

脱硫装置高、低压厂用电电

压等级及厂用电系统中性

点接地方式应与电厂主体

工程一致。脱硫装置的高压

负荷由主厂房高压段供电,在脱硫区设低压脱硫变压

器向脱硫低压负荷供电,其高压电源引至主厂房高压段。

脱硫工艺系统的布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脱硫反应吸收装置宜布置于锅炉尾

部烟道及烟囱附近。

 2、吸收剂制备和脱硫副产品加

工场地宜在脱硫反应吸收装置附近集中布置,也可布置与其他适当地点。

 3、脱硫反应吸收装置宜露天布

置,并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脱硝工艺如需要采用催化剂,应制定失效催化剂的妥

善处理措施,优先选择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催化剂,应避免二次污染。

脱硝装置不宜设置旁路烟

13

道。

如果装设脱硝装置有可能

生成腐蚀和堵塞锅炉空气

预热器的产物时,空气预热器的设计应采取特殊的措施减轻或消除其影响。

脱硝反应装置容量、台数的



精品文档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1.0.3.5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1.0.11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1.0.12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2.0.3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2.0.4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2.0.6 条

《小型火力发电

.

精品文档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脱硝反应装置的额定容量宜按锅炉相对应的烟气量

设计,不增加容量余量。

 2、脱硝反应装置应采用单元

制,即每台锅炉配 1 台反应装置。

 3、脱硝反应装置入口烟温应按正常运行烟气

温度设计,并应注意在锅炉

异常运行条件下采取适当

措施不致造成设备的损害。

脱硝工艺系统的布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脱硝反应

装置宜根据脱硝工艺的流

程布置于锅炉本体或尾部

烟道及烟囱附近。

 2、脱硝反应剂制备储运系统的布置应满足与周边建筑物相

16

应的间距要求,布置与适当地点。必要时,应考虑不利风向的影响,系统设备区域内应设有通畅的道路和疏散通道。

 3、脱硝反应装置宜露天布置,但应由必要的防护措施。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2.0.7 条

《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

GB 50049-2011

12.0.6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