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给内外资企业带来的影响|企业企业所得税法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对内资、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率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有利于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建立,促进国民经济更加健康、协调地发展。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总体上不会对外资企业产生大的影响,也不会影响他们到中国来投资的积极性。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率确定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税率 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一、原《企业所得税法》的缺陷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统一。根据已经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来看,合并后的法定税率水平定在25%,对外资企业过渡期设定在5年,并将税收优惠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1.现行内、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国内经济环境的日趋良好以及中国市场的进一步放开,使外资与内资企业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这时候,再给外资以超国民的待遇,就显得对内资有些不公平了。特别是过去相对垄断的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及垄断局面的逐步打破,内资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国民”优势了。而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社会对中国市场又有着公平化的要求。一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两种,这在世贸组织里是不允许的,也不符合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和潮流,不仅阻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而且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因此,实现公平的“国民化”待遇就成为内外资能否在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关键因素。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2.许多内资企业钻“优惠政策”的空子,国家税款流失较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一些内资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目前,“假外资”、“假独资”、“拉合资”等手段成为国内企业取得税收优惠的常用伎俩。
  3.形成避税“黑洞”和征管“盲点”。2004年9月16日,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报,公布对788家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显示,那些极尽投机取巧之能搞“假合资”、“假独资”的企业大量存在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不实现象,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据悉,此次被审计署纳入视线的企业,绝大多数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相对较好的重点税源大户。审计结果显示,2004年,这些企业共少缴税款133.85亿元;2004年1月至9月,
  共少缴税款118.94亿元。报告统计,由此所导致的税收“黑洞”超过了250亿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
  
  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
  新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旧税法相比,有以下五个特点:
  1.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在国际上是中等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为扶持小企业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2.新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3.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4.新税法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新税法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5.新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做补充规定,即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
  
  三、两税合一不影响吸引外资
  
  吸收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在新形势下,要实现利用外资由“量”向“质”的转变。不仅是“两税合并”,2006年以来,一系列利用外资新政策陆续亮相,远的如2006年8月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近的如2007年开始首次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当前,我国正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利用外资政策的调整无疑也要顺应这一要求。这些信号实际上给外资企业以清晰警示:进入中国就得按中国的规矩办事,充当有着国际化背景的新国民,才能立于长久不败之地。
  “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后,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不一定会下降。”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说的话。中国对于外商投资决策的主要吸引力包括市场潜力、政局稳定情况、劳动力成本、土地附加资源价值、优惠政策等5个方面。国内税收优惠对引进外资的效应正处于加速递减趋势,两税合一将有助于提高引资效率。今后税收优惠将更多地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产业优惠为主,使税收政策更多地体现产业政策。这也使跨国公司不能再像以往一样,试图以高优惠低成本,将“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夕阳产业转移到中国内地。
  外资企业代表认为:实施“新税法”,外资企业将会增大税基、提高税负,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大打折扣,使其投资的既得利益减少,为了保护外资企业积极性,对旧税制给予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税法”实施后应给予一个优惠过渡期,使其继续享受投资时国家承诺的税收优惠。对于这一点,国内专家认为:这个优惠过渡期不应超过5年(国家鼓励或支持发展的产业和行业例外)。�
  
  四、新税法给国内企业带来生机
  
  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率确定为25%。一直执行较高税率的银行业、通信服务业及批发零售等行业受益突出。
  银行业:“两税合并”后,受惠程度将十分突出,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超过10%。
  通信业:中国联通受益最大。市场人士认为:从两税合并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来看,除了银行之外,电信行业也是受惠最突出的一个行业。中国移动通信、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的情况也将类似于联通,两税合一对内地运营商将产生非常明显的利润提升作用,并且会带动股价的上扬。此外,众多的内资SP,只要没有经营性亏损,也都将从中受益。
  批发零售业:净利润将提高近15%。我国批发零售业是典型的薄利、重税行业,全行业的平均净利率为2.13%,在所有行业中排名倒数第4位;实际所得税率为31.28%,在所有行业中排名第3位,仅次于金融保险行业以及木材家具行业。据统计,2005年,17家外资零售企业在华销售额达1400亿元,而我国沪、深两市71家零售类上市公司的销售额仅为1800亿。由于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率、税前扣除、退税等政策上存在差异,这71家上市企业比该17家外资企业多缴纳税额15亿元。
  交通运输、纺织、零售、公用事业等行业也有正面影响,但幅度不大。电子元器件、专用设备、医药制造、计算机及设备、通信设备、生物制品、电器机械、计算机应用服务等行业内享受行业性优惠的公司较多,未来行业性优惠仍会存在,且有扩大趋势,因而受税改的影响不大。房地产行业的影响预期为中性。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可能受到税改的负面影响。
  黑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学纤维、煤炭、造纸、饮料、橡胶等行业收益也较显著。
  除此之外,两税合一后最直接受惠的还有国内的民营企业,降低税率后非公经济就有更多的资金可以用于维持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未来的中国民营经济,有可能在资本的积累上面,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方面有一个更长足发展的空间。
  
  参考文献: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十届人大会议期间答记者问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