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资格设置
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设置为:
(一)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
(二)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三)副主任护师
(四)副主任技师
三、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卫生系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四、学历、资历、执业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2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县(市、区)属单位中的业务骨干,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7年。
申报副主任(中)医师、副主任护师,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证书。
五、外语、计算机、实践技能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掌握本专业实践技能。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追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群众公认程度较高;
(三)具有组织科研和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40周以上;
(五)积极参加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达到规定要求;
(六)技术水平、工作数量和服务质量到达《河北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业务工作要求》(见附件)。
七、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属、设区市属单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额定内完成人);
2.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1项(完成人前3名);
3.经批准立项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取得科技成果完成证书(完成人前2名);或经批准立项的市(厅)级科研课题,取得科技成果完成证书(完成人第1名)。
(二)县(市、区)属单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励(额定内完成人);
2.经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科技成果完成证书(完成人前2名);
3.主持引进开展新技术1项,独立完成50例以上,效果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经单位鉴定为填补本单位技术空白;
4.主持制定单位专项业务工作实施方案2项以上并组织实施,经单位鉴定为成效显著。
八、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属、设区市属单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著作1部(任主编,著作内容15万字以上)并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
2.公开出版著作2部(任副主编,著作内容15万字以上)并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
3.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4.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4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二)县(市、区)属单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九、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第八条规定的论文、著作条件;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
十、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二)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所学专业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科技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委托机构;部级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或其授权委托机构;市级是指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委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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