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科之我见

音乐学的学科定义问题,从阶德勒1885年发表《音乐学的范围,方法和目的》以来,比较普遍的是被作为音乐学术研究领域的总称而确定未来的。现在人们普遍认为音乐学是研究有关音乐的学问的总称,即:音乐学是对音乐及相关事物进行学术研究的学问的总称,但研究音乐学不能像研究语言、文学等人文学科那样,以它自身所用的表现媒介为媒介。音乐学本身不能用音乐来表达,必须用语言来表达,因此我认为音乐学是以语言为基础来研究有关音乐的学问的总称。

在音乐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各国的学者也有着不同的看法,从19世纪60年代到现今,音乐学的研究对象被逐渐的确定为是研究有关音乐的一切事物,它包括人类历史的和当今的全部音乐成品和音乐行为并进一步的说明为首先是人类一切时代(从原始时代到现今)所创造的全部音乐,都应当是音乐学的研究对象,第二,所有历史的和当今的一切民族、种族和个人的 音乐行为。从上不难看出研究音乐学是不能脱离音乐作为人文精神表现的这一本质。因此,音乐学是属于人文科学范畴的一个学科。

了解音乐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以及学科的性质。在研究过程当中,由于研究的具体对象、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也就产生了学多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早在公元二世纪,古罗马的昆堤利安就对音乐理论部门进行了划分

它分为(一)理论部门 (二)实践部门

1885年德国音乐学家阶德勒在《音乐学的范围,方法和目的》一书文中首次提出了他的划分标准,分为历史音乐学和体系音乐学,并另列了两个辅助部门。该分类体系此后成为德奥音乐学科的分类基础

二、里曼体系

1908年德国音乐学家里曼在《音乐学概论》中将音乐分为五个部门,即音响物理学、音响生理学、音乐美学、音乐理论、音乐史研究。

三、英泽尔体系将音乐学划分

(一)哲学的音乐学 (二)自然科学的音乐学 (三)民俗学的音乐学 (四)精神科学的音乐学即西洋音乐史。

四、德国学者德列格将音乐学划分

(一)音乐史(二)体系音乐学(三)音乐民族学.民俗学 (四)音乐社会学(五)应用音乐学

五、德国音乐学家维奥拉与1961年在《音乐的历史与现状》中将音乐学分为三大类

(一)音乐史(二)体系音乐学 (三)音乐民族学和民俗学

六、1973年斯洛伐克音乐学家将音乐学分为理论和地区两大部门

(一)理论音乐学(二)地区音乐学

以上都各种学者的分类方法都有各自的不同角度和目的、也有各自的历史局限性,而我认为1961年有德国音乐学家维奥拉提出的分类方法是相对来说较为全面的,因为随着音乐学学科的发展,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和大量的时间使音乐学着们学科不仅仅只局限在人文学科这一领域中,在20世纪下半叶,出现了如音乐经济学、音乐生态学、音乐治疗学等交叉学科。使音乐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关系也紧密起来。维奥拉的三分法突出了音乐学作为音乐学作为人文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学科,又展现出了和自然科学(体系音乐学)和社会科学(音乐民族学和民俗学)的紧密联系,但是在音乐民族学中 我们依然可以看到“音乐学即欧洲音乐史”的这一传统观念,而艾尔舍克的地区音乐学划分避免可这一点,我认为对于音乐学的划分只是对他有更深层次了解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因为事物是不断变化的,音乐学这门学科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每一种划分方法我们都应该在历史的角度去对待它,因为他们都对音乐学这门科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