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粮改以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作为原国家粮食系统责权的继承者,承担着国内粮食收购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其不但担负着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及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和保管职能,而且还同时负责按最低价向农民收购粮食,因此其在职能上基本是以代理国家行使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稳定为主。鉴于此,国家对于此类粮食收储企业的税收政策,也存着较大的优惠尺度,其在根本意义上是为了支持该类企业自身更好、更快的发展,更能全面承担起国家宏观调控的重任,因此该政策在长时间内应保持不变。
一、粮食收储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1.增值税
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的有关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所兼营的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在进项税的抵扣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收储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其进项税额扣除率应由10%提高至13%,而若所购进的农产品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时,也应按上述规定给予13%进项税额的优惠抵扣率。
但是,该文件同时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执行上述增值税优惠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对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2.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颁发的《有关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而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应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应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而政策性补贴收入应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为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而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或费用补贴。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所收到的与中心、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予以申报处理。
3.所得税
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粮食收储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属于可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纳税调整减少处理,直至为零;但对于粮食收储企业获得的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应按规定并入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并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收储企业在购、销、调、存等各个储备粮油环节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作为纳税调减项予以申报处理。
4.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文件的规定,截止2010年底,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所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文件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发生上述贷款时,对于双边征收的印花税可予以免缴。
二、粮食收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1.宏观调控职能的需要
为了更好的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市场稳定,以中储粮为代表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中央储备粮的实物管理和经营基层单位,中储粮旗下的各直属库按规定不允许从事任何一般性的商业经营活动,其主要责任是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和轮换。因此,在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国家不宜对各级粮食收储企业加以较重的税负,而应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支持其储备粮企业的发展。
2.利润不确定性的需要
自1998年粮改以来,各地大多数粮食收储企业每年均可实现一定的利润,但该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账面数字,或者主要来源于国家补贴,并非企业自身开展经营的结果。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延长使年均折旧费用减少,从而有利于账面利润的增加;再如,国家所给予的较为宽松的补贴政策掩盖了轮换价格风险,使各粮食收储企业不至于承担较多的市场风险。因此可见,为了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各粮食收储企业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潜在费用增加的需要
从目前来看,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储备粮库都是在1998年粮改之后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其在当时设备先进、机械化程度较高、仓储条件较为优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新仓房、新设备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为了维护原功能而使大量修理、维护费用的增加,从而将使利润水平出现较大下滑。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在国家下一次大规模修建、改造各地方储备粮库之前,各粮食收储企业仍需承担上述大额维护支出,因此不宜再增加其税负。
此外,某些地方粮食收储企业还存在财政贴息、财务挂账急需消化,资金压力较大的问题,因此也应在税收上继续予以扶持。例如许多属于扩建库性质的储备粮库,在建设之初须向农发行借款融资,但这些负债借款一般数额较大,仅凭企业自身力量无法予以解决,通常还需国家优惠政策的协助。
三、总结
综上所述,各地粮食收储企业自1998年粮改以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执行者,在稳定国家粮食市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国家对其也给予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鉴于此,各粮食收储企业应以此为契机,通过积极转变经营观念,适时革新经营模式,更好的为国家担负起宏观调控的重任,同时也为自身赢得更好的发展机遇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