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委巡察办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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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委巡察办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一、加强巡前情况沟通,凝聚监督工作合力

  一是提供巡察目标参考。每轮常规巡察前一个月,县委巡察办主动与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接,了解近期面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应予重点关注的部门单位,作为常规巡察的目标参考;每年5月、11月,主动与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接,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等情况,作为专项巡察的目标参考。

  二是巡前全面通报情况。每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结束后、集中进驻前,巡察办向县纪委监委机关发函,由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分别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巡察组组长与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单独沟通,重点了解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县纪委监委相关部室应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及时向巡察办通报有关情况。

  三是选派干部参加巡察。每轮的巡察单位确定后,巡察办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干部用人计划,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协调组织部从巡察工作人才库中抽调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巡察。每个巡察组选派1名纪检监察干部,主要参与重要问题、线索的了解以及重要谈话等,其中对县直部门单位开展巡察,联系的派驻纪检监察组派一名副组长参加,到镇街开展巡察,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派一名副主任参加。

  二、加强巡中协作配合,贯通运用监督手段

  一是协助开展信息查询。巡察组提出的信息查询申请,按规定程序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巡察办自行或商请办公室出具介绍信,由巡察组到相关单位现场查询。巡察组提出拟抽查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巡察组到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进行核查。

  二是共同督促边巡边改。对巡察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经巡察办把关后,巡察组及早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立行立改建议。巡察办及时将立行立改建议通报党风政风监督室,由其分别协调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跟踪了解、督查督办。

  三是建立问题线索会商研判机制。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分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副书记和巡察办主任组成的问题线索会商小组。每个单位巡察进驻结束前5天,巡察组将问题线索报经巡察办审核后,集中提交会商小组,按照立案标准,对问题线索定性是否准确、分类处置意见是否科学、支撑材料是否确凿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逐一审定。经认定构不成问题线索的,交由相关巡察组按信访举报件进行处理,或移交被巡察单位进行整改;分类处置建议不恰当的,交由相关巡察组进行调整;支撑材料不确凿的,交由相关巡察组进行进一步了解。

  四是问题线索提前介入。巡察期间,对发现的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非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重大问题线索,经会商研判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巡察组通过巡察办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提前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按规定办理。

  三、加强巡后整改监督,综合用好巡察成果

  一是强化联动整改监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每轮巡察情况汇报时,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列席。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时,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反馈会议结束后,巡察办及时将被巡察党组织反馈意见、县委书记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等材料,移交党风政风监督室,由其分别转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监督整改指导依据。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统筹调度县纪委巡察整改监督工作,每年7月汇总形成上一年度巡察整改监督情况报告报送县纪委领导,并抄送巡察办。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具体负责整改监督工作,审核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后续整改情况报告,每轮巡察整改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轮巡察整改监督情况报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和巡察办。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巡察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所联系部门单位巡察整改情况的指导、督促。巡察办、巡察组协助审核巡察整改报告,汇总审核意见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供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参考。

  二是问题线索移交处置。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巡察办将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线索、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反映问题笼统、可查性不强以及不属于本轮巡察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类信访举报件,统一移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及时分办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对巡察移交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快查快结,需深入了解的,由巡察办协助提供相关情况或协调巡察组有关人员介绍情况。

  三是问题线索反馈。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调度汇总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自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3个月未办结的,应于办结后两周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巡察办每月底就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对账”。对于巡察移交的”进一步了解关注”类和”了解关注”类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与巡察组相关结论不符的,应在向领导报告调查结果前与巡察组沟通,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县纪委监委在向巡察办通报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时,附情况说明;若双方未达成统一意见,由问题线索会商小组议定。

  四是拓展延伸巡察成果。巡察办及时将巡察发现问题提供党风政风监督室,为开展专项治理提供参考;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统筹运用巡察移交材料,分析研判政治生态,作为指导相关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参考。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将巡察发现的典型案例及突出问题提供县纪委宣传部,作为警示教育素材;宣传部对巡察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为巡察工作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日常交流合作,推动工作互联互通

  一是共享共用监督资源。巡察办定期汇总非巡察期间巡察机构收到的纪检监察类信访举报件,移交给信访室。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中需了解有关党组织巡察情况的,商请县委巡察办调阅相关资料,或通过巡察办协调有关巡察组进行了解。宣传部将涉巡舆情列为日常监测的重要内容,发现情况第一时间通报巡察办,及时研商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报巡察办主任或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置;需要回应引导舆论的,巡察办及时提出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后,由宣传部协调办理。

  二是建立定期对接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县委巡察办与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室、宣传部、派驻纪检监察组等相关部门的对接交流会议,及时研商解决工作遇到的问题,推动”四个监督”深入贯通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