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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处理费通知
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57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征**县城市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新建、扩建、改建、拆迁、装修、维修等建设单位(业主)均应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及征收办法
1、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
(1)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下同)
(2)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暂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计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办公间数每间3元/月标准计收(其他项产生的垃圾另按收费标准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间数与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各单位在当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费处一次性交清全年应交的垃圾处理费。
3、餐饮娱乐业、家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以箩计收,每箩3.3元/次(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2.5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由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4、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性服务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的商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经营铺面(店面)面积计收。30㎡以下收16元/店·月;30—50㎡(含50㎡)按0.52元/㎡·月计收;51—100㎡(含100㎡)按0.48/㎡·月计收;101㎡以上采取协商核定计收。以上计收标准经县环卫站核定,由经营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铺面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
5、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店)、医疗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床位计收,每床位2.00元/月(不含餐馆娱乐业和医疗垃圾),经县环卫站核定,由单位或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6、街道摊点、临时摊点、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摊(点)计收,每摊(点)1.00—2.00元/天(具体由县环卫站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经营数量达1吨以上的按5.00元/吨·天计收,由县环卫站每天派员收取。
7、长、短途客车,各种进城务工车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长、短客车按实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