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艺术创作与研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新经济浪潮风起云涌,网络经济在这个大的经济环境中也应运而生。可以预见,网络经济必将成为21世纪的主导经济形态。然而近几年来网络经济发展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就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由此引发的各种案件数量也是呈现上升的态势。为了给网络经济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提高网络经济效率,减少各类网络侵权案件发生数量,就非常有必要解决网络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网络经济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一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建议,以促使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 网络经济 知识产权 保护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网络改变着世界,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离不开网络,人们每时每刻几乎都在网上进行各类经济事务。如现在的电子商务,各类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资源,各种音频视频著作的网络浏览。网络中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各种资源的分享减少了市场经济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充分引起的交易费;同时网络也能够减少结算费用和库存费用,这都使得网络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世界正在快速迈入“网商时代”、“网络时代”。麦克里尼说:“网路就是生意所在,就是未来所在,就是一切的关键”,这也说明了网络是一种经营,与经济有着直接的关系,网络能够创造经济效益,也体现了网络的时代价值。我们用网络经济来概括互联网上进行的各种经济事务。然而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出现就必然会引起很多新的问题,如现在网上出现很多盗版软件,很多学术成果被随意引用转载。这是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是自由经济的一个缺陷,此时如果不加以引导和规制,就很可能会引起经济秩序的紊乱,不但对经济不能起促进作用,反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其中很多问题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知识产权不明,因此很多资源就不能排他性地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进而就会引发各种利益纠纷。目前我国网上交易额已经达到5000多亿元,其中就存在着很多盗版的问题,日期国家公安部门经济犯罪侦察局开展了专项打击盗版及其他侵权行为的行动,这也说明了目前我国网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综合来看,研究网络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现实意义,不仅能够保护产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更能改善网络经营环境,使得网络经济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网络经济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和特征
  1.网络经济的定义和特征
  目前,针对网络经济这一概念没有统一规范的定义。有的专家认为网络经济就是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网络联系而引致的经济活动。其主要特征是以信息产业和服务业为主导,还有的专家认为网络经济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络在经济领域的普遍应用,使得经济信息成本下降,从而导致信息替代资本主义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并最终成为核心经济资源的全球化经济形态;另外一些专家认为网络经济就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而来的,是对现在产业机构等进行变革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一般而言,我们把网络经济定义为通过网络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总和。网络经济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信息经济、数字经济、虚拟经济和网络经济。信息经济是网络经济的源泉,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是信息在网络中的传输形式。虚拟经济就是利用网络而存在的非地理形式经济。网络经济就是以上述三种经济为载体的新经济体制结构。
  2.网络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设计和文学艺术创作活动中对自己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产权主体可以通过发表或转让自己的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而在网络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内容一样,但是改变了传统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一些基本特征。
  专有性是指产权为权利人专有,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很多信息能够随意被转载和共享,一方面降低了专有性,使得产权所有者不能够排他性的享受到权力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淡化了权利所有者维护权利的意识,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很多信息是在不断地传播和分享中得到了价值的增值,这使得权利拥有者能够享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来看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分享的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地域性是指某个国家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受该国家法律保护,产权的国别性质非常的明显。但网络知识产权已经弱化了这种地域性的特征,很多信息都是在跨国界地转载和浏览。以前的网络侵权很容易知道该采取什么法律制度来解决,但现在的网络侵权往往很难确定地域界限,往往涉及到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解决此类侵权问题更多地需要国际合作。时间性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限性,过了这个时期专有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了,从而为大家所共享。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比传统时期更快更广泛,这是产权的价值贬值也就更快,所以产权的时限应该更短。
  三、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1.个人隐私权问题
  隐私权可分为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前者强调个人私生活事务不受恣意公开干扰的权利;后者是个人数据控制支配权,也就是个人对于其个人数据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在网络中个人隐私主要是以“个人数据”形式体现。由于计算机强大的记录、比对及存储功能,以及网络能够迅速传输信息的功能,个人的数据保存和传输非常方便快捷,人们对计算机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网络信息化社会了。如何避免计算机普及和网络发达而损害个人隐私权利近年来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以及其司法部门的关注,近年来许多国家对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做出了许多议案和立法。
  侵犯隐私权最好的案例个人认为是发生在去年腾讯公司与360的一场纷争。纷争的起因是两家公司竞争引起的,但是这里我们只回顾其中涉及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细节,360宣称腾讯公司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理由是腾讯QQ里有窥探个人隐私的程序以及盗号的木马程序,QQ在启动时就扫描了私人电脑的硬盘,这样我们所有的数据就根本没有隐私可言了,都曝光在腾讯公司里了,腾讯公司对这个说法一直没有提及,没有承认也没有反对,但事实上360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腾讯确实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数据的行为。事情发展到最后是腾讯与360不能兼容,最后工信部出面让两家公司罢手,并称要查清这两家公司违反法规的行为。到现在仍然没有看到处理结果。如果某人一项重要发明专利技术存在电脑硬盘上,结果很可能就会被腾讯公司窥探,很可能就会导致数据的流失和传播。这是一种严重的利用网络及先进技术盗取个人隐私的侵权行为,个人认为国家应该明确制定相关法规,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只有这样个人隐私权才能得到维护,知识产权专有者才能获得开发新技术带来的经济利益,社会才有创新的环境,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著作权问题
  计算机强大的记录、存储功能及网络技术带来的低成本,使得就网站或个人而言,无论是接受信息还是发表信息的成本都很低。从发表信息的角度来看,网络出现后,公开发布信息很容易,每个人似乎都可以成为出版者。而且在网络经济下,网络利用新闻、文章等为厂家提供广告来赚取利润,其作为谋利的工具是与传统《著作权法》所赋予的也就是作者或艺术家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想冲突的。最近有一项职业被称作SEO,即搜索引擎优化,也就是通过不断更新网站使得用关键词进行搜索时网站会排在百度首页或者更前面而不需要向百度缴纳竞价排名费用,这个操作很多都是通过引用点击率高的文章进行伪原创然后再发布在网站上,这也可以被称作是侵犯著作权为自己谋取利益。而网上浏览者的求知权,即有权细读连接的站点中的作品更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侵犯著作权的案例我们可以借用我国发生的第一起状告他人未经允许私自将自己的成果发布在网站上的案件。1999年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犯其著作权一审判决胜诉。一审判决充分维护了作者的著作权。互联网上各家网站对文学作品等信息任意下载、删改、转发和刊登的混乱状况,已经引起了网络媒体的不满。网络是新兴的开放性的媒体,但不能成为盗版网站的挡箭牌。国家应该严格立法,高度重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有些网站利用这些不合法手段取得的零成本信心谋取利益。应该加大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规范,个人认为这不仅不会限制网络的发展,反而有利于网络这一新媒体的有序竞争,保护尊重著作权的网站,促进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
  3.省略”域名,而且该域名一直没有开通使用。法院经过审理得出,宝洁公司是该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还抢注了与其他知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最终判决宝洁公司胜诉,该商标宝洁公司可以长期使用。该判决结果表明法律尊重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因为企业为打造知名商标也花费了巨大的成本,从而使得商标具有巨大的品牌价值,理应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
  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研究
  我们可以设想有两个企业,企业1和企业2,分别拥有各自的网络知识产权,但是涉及的领域不同。假定这两个企业各自的知识产权收益都为10万元,每个企业都可以有两种行为:侵犯对方和不侵犯对方。两个策略的收益与另一家的策略相关。假定没有其他产权保护政策。因而就会出现四个可能的结果,下面就是一个假定的收益方1:
  从上面的收益方阵我们可以分析看出,当两家企业互不侵犯时,各自产权收益为10万元,当一家伤害另一家时,收益总量不变,知识分配不同。当两家都选择侵犯时,那么收益都减少至5万元。对企业1进行分析,不管企业2做出什么决定,企业1都会选择侵犯,对企业2进行分析,结果跟企业1是一样的,最终也是做出侵犯的决定,形成了占优策略均衡。也就是说这两家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都只会选择侵犯,也就说明了这是个侵权的社会,两家企业的收益都受到了损失,社会财富也因此受到了损失。要解决这个基本的社会困境,就必须给对策者加以外部约束,使结果(侵犯,不侵犯)或(不侵犯,侵犯)对于每一个潜在的侵略者都不再有吸引力。比如,我们可以引进第三方,使双方都知道其会对侵犯行为进行处罚。如果处罚的金额使得双方侵犯对方得不偿失,那么(侵犯,不侵犯)或(不侵犯,侵犯)的结果就不会再出现了。收益方阵就会变成方阵2:
  从上面的收益方阵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两家企业都会选择不侵犯,因为此时他们的收益都是最大的。
  由此分析我们可以引申到产权保护,如果没有政府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都会选择侵权,所以有必要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只要保护的成本小于他们都选择侵权时社会财富的损失。
  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应该制定相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保护产权的具体法律法规,界定网络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界定产权所有人,明确属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明确企业在侵犯网络知识产权后应该受到的惩罚。法律制定要根据网络经济的特点,不能简单照搬传统经济中的产权保护法。如网络中的著作权问题就不能简单划分产权所有者,因为有很多信息本身是没有多大价值,但是经过广大网民浏览分享后才产生了价值,这样的产权界定就需要采取更先进的方式处理。另外网络经济是一个新生事物,未来发展过程中肯定还会出现更多的新问题,因此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根据网络经济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才不是一句空话。
  2.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
  网络中的资源很容易被传播,电脑中的一些私人信息在网络中也很容易被木马程序拷贝,如腾讯QQ扫描硬盘的情况,这时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就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实用。像目前的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等。另外计算机技术也要适时更新,因为网络中的病毒也会变异,能够逃避已经存在的杀毒软件或防火墙的检查。未来的网络环境复杂多变,我们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来保护我们的产权。
  3.产权制度创新
  传统的经济形式中的产权制度只适合于传统经济,网络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传统产权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很多新的问题在老的产权制度中根本就没有涉及。比如网络中的著作权问题。为了适应网络经济发展并更好地服务于网络经济发展,我们必须在产权制度方面有所创新。只有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社会经济才会不断发展。
  六、结语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负的外部经济行为,其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根据庇古理论,国家应该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金额为社会成本减去私人成本的数额。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合理界定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另外根据科斯定理,交易成本较小,只要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经济就是有效率的。所以国家应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提高网络经济效率。
  
  参考文献:
  [1] 潘宜勇. 产权经济学[M]. 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8
  [2] 刘桂斌, 刘勤. 产权经济学新论[M]. 人民出版社, 2007
  [3] 知产资讯[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6(1)
  [4] 王燕. 论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J]. 兰州世界.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