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对信贷行为的影响】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是

  摘要:信贷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是金融改革进程中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基于行为金融学分析,我国现行-信贷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存在着潜在风险。应改革现行的信贷组织结构,建立起专业化、技术型和不受行政影响的较独立的信贷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信贷管理约束和激励机制,并引导银行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关键词:信贷管理体制;考核机制;行为金融;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8-0113-04
  
  本文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分析了现行信贷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对信贷行为的影响,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一、行为金融学理论综述
  
  西方行为金融学的兴起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布鲁尔(O.K.Burell)提出的将量化投资模型与人的行为特征相结合的研究。20世纪60至80年代,Tversky和Kahneman运用心理学,提出了行为金融学的核心概念――启发式驱动偏差(Ileuristic driven bias)、框定依赖(frame dependence)和期望理论(prospect theory)。1980年代中后期至今,行为金融学主要转入证券市场异常现象的研究和投资策略的完善。
  西方行为金融学理论认为,投资者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心理过程,即对金融市场的认知过程、情绪过程和意识过程,从而形成心理、行为与金融三者的深刻互动。由于投资者认知和情绪上的偏差,人类理性不具有普遍性,即使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由于外在条件的限制,也不能保证行为都是理性的,并且在特定情境下,面对多样化机会的诱惑,甚至会放弃理性行为,最终导致投资者决策和行为上的偏差。因此,投资者是有限理性、有限控制力和有限自利的,金融市场并不完全有效。
  从行为金融学的产生和发展看,行为金融学并不是对主流金融学理论的否定,而是基于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有限控制力和有限自利的假设,拉近了金融理论与现实的距离,使其显得更加真实和丰满。依据西方行为金融学的分析范式,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行为金融学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现图示如下:
  
  我国行为金融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侧重于证券市场的研究,如赵骏(1994)和杨朝军(1997)对周内效应的研究,饶育蕾、王凯涛(2003)对封闭式基金折价交易现象的解释,彭惠(2000)和章融(2003)对不对称信息下的羊群效应的研究,胡昌生(2003)对市场泡沫与价格过度波动的研究,以及唐齐鸣(2003)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最优投资策略的研究等。
  目前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基本上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心理学、社会学和行为科学的理论与传统金融学相融合,并应用于金融证券市场的微观过程;二是对金融证券市场的各种异象及其发生机理进行实证研究;三是对投资者的有限理性及各种认知偏差的原因进行深层次探讨。尽管目前尚没有文献涉及将行为金融学理论应用于信贷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对信贷行为影响的研究,但笔者认为,行为金融学的基本原理,尤其是将心理学、社会学和行为科学理论应用于金融分析的机理,是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理解现行信贷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对信贷行为的影响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信贷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分析
  
  依据行为金融学理论,我们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在健全和完善现行信贷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时仍停留在表象上,其潜在风险并没有被弱化,一定程度上甚至被强化了。
  
  1、审贷分离和贷审会制度,形式上有助于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实质上模糊了责任主体。这是因为人们存在认知、情感和态度上的差异,其决策和行为往往是非理性和存在偏差的。在管理层看来,将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核、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部门承担,有利于建立“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管理机制,但这种制衡机制实质上是隐含着一个前提的,即银行职员忠于所在行的情感和对所在行利益最大化的认知。问题在于银行职员分属于不同级别的银行以及同一银行不同的部门,其利益或者说关注的重点并不总是一致的,何况职员个体素质还存在差异。因此,当信贷业务的职责不是落实到专职信贷审批人员,而是由不同级别的银行或者同一银行不同的部门承担时,其制衡和制约的效果是有限的。如目前许多商业银行在贷款环节上通过设立客户部、信贷管理部和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制衡,其中,客户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最后报行长决策。形式上看,风险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是完备的。但实际运作贷款业务时。由于风险责任在层级中被分解和部门化,责任主体反而更模糊了。在这种情况下,基层银行管理者的业绩冲动就得不到有效制约,经营风险常常被忽视,甚至有时为了完成年度任务不惜帮助企业粉饰贷款项目,游说上级行贷审会成员促成项目贷款顺利获批。而一旦风险出现,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无人担责。显然,在这里是局部利益与总体利益的差异因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导致了现行信贷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对信贷行为约束的失灵。
  
  2、集中授权授信管理和统一的风险控制标准,形式上有助于控制贷款风险,实质上降低了基层银行的信贷活力。风险和收益之间的权衡与取舍是商业银行永恒的主题,行为金融理论认为,人们对收益和风险的理解会受到决策问题是如何构造的影响,可以称之为“框定依赖”。然而,伴随着商业银行层级管理中不恰当的分权和统一的风险控制标准,不同级别的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的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参与其中。进而将这一原本清晰的问题复杂化了。商业银行实行集中授权授信制度和执行统一的风险控制标准,本意是出于营销成本和风险规避的考虑,问题在于商业银行的各分行、支行分布于全国各地,区域经济基础差异巨大,其发展往往是非均衡的。因此,商业银行无视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带来的巨大差异而实施全国统一的、僵化的集中授权授信制度和风险控制标准,与郑人买履无异,必将丧失基层银行信贷活力,降低基层信贷人员营销的积极性。这种集约式的信贷管理机制和统一的风险控制标准也正是当前资金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贷款向大企业集中和落后地区资金外流、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根本症结所在。
  
  3、统一贷款定价,形式上有助于控制贷款定价的随意性,实质上是无视贷款风险,依据事实上的垄断地位赚取垄断利润。行为金融理论认为,由于不可能搜集和综合所有的因素和现象,人们许多时候只能按启发式来工作,而不是传统金融学假定的按算法式来工作。启发式工作因遗漏的因素和现象的重要程度不同形成启发式偏差(heuristic bias),具体包括可得性偏差、代表性偏差、锚定与调整偏差等。同时,人们在决策中总是倾向于高估自己的能力而导致“过度自信 (overconfidence)”,或者在面临新信息时,不愿意理性地更改自己现有观念或信念而形成“保守主义(con,servatism)”。这说明,统一贷款定价本身的可靠性是值得商榷的,统一贷款定价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有限决策,必须增强其灵活性才能有效应对贷款的经营风险。因此,统一贷款定价在控制贷款定价随意性的同时,实际上是忽视了贷款定价的科学性和对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统一贷款定价下的风险,都会不约而同地选择将贷款向资信好的大企业集中。如果从目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少量大企业下浮而绝大部分选择上浮(甚至将上浮转作中间业务收入)这个角度看,商业银行的统一贷款定价实际还存在着更大的危害性,那就是商业银行依据其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在赚取垄断利润,造成贷款定价的市场调剂功能和社会功能弱化或丧失。
  
  4、贷款责任的终身追究,形式上有助于明确责任和提高效益,实质上容易导致信贷人员“惜贷”、“惧贷”,忽视银行的社会责任。心理学研究表明,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的作用是不对称的,前者损失会非常痛苦,但获益不一定很愉悦;后者获益非常之愉悦,但损失不一定很痛苦。因此,人们宁愿不作为也要避免将来后悔导致的心理“不适”。这样,当实施贷款损失赔偿制、终身负责制、回收不力下岗制等政策时,信贷人员注定会“惜贷”、“惧贷”。而作为纠偏措施的“尽职免责”条款,因鲜见于中小企业贷款,实际效果非常有限。所以,信贷经营上的重约束、轻激励的管理理念,必然造成贷款逐步向效益好、风险小的企业集中,尤其是这类企业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对县域内的中小企业,由于风险难以预测,信贷投放自然慎之又慎、少之又少,最终形成过于单一的信贷结构。一旦遭遇企业风险变换,这种建立在短期风险预测基础上的过于集中的信贷结构,必然会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增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当然,作为商业银行,逐利无可非议,但也不能忽视社会责任的践行,何况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贷款集中本身也放大了风险。
  
  5、分类量化考核,形式上体现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考核原则,实质上却容易因考核指标和权重设置不合理,制约信贷人员的营销积极性,导致信贷投放扩张和结构的不合理,甚至诱导犯罪。心理实验表明,人们的风险偏好与面对的现状、预期、事件概率的大小、最近一次的体验、性别等因素有关,而且人们的行为会受到非正式组织的制约。因此,指标的选择和权重设置只能逐步调整才能达成优化,绩效考核应关注群体行为中的从众心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营销人员普遍实行了分类考核,但由于考核指标偏重于新增贷款市场份额、不良贷款占比和收息水平等,且存在重罚轻奖现象,导致信贷人员选择预期收益好、完成概率高且风险小的项目或客户,其结果是新增贷款市场份额指标重数量、轻结构,不良贷款占比重比例、轻实质,收息水平重短期、轻长期。而且信贷人员为避免自身工资水平在群体中过高而使自己陷入孤立,也会有意控制贷款发放节奏。因此,必须及时逐步调整。从商业银行实践看,许多基层银行的管理者和信贷员由于存在较大的指标压力或者业绩压力。为了完成任务,或者规避处罚,往往会产生业绩冲动,在信贷行为上选择冒险甚至犯罪,这从当前众多金融犯罪或多或少与绩效考核或业绩压力相关可见端倪。
  
  三、政策建议
  
  1、改革现行的信贷组织结构,推动分类指导、区域有别的风险管控制度建设。组织结构作为完成任务的载体,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政策的有效传递和风险的严格管控。要改变商业银行当前风险控制上的短板,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组织结构人手,其核心是以权责一致为原则,通过组织扁平化减少信息过滤和稀释,通过强化职能规避层级上的行政干预和责任主体的模糊,通过组织平行化促成权利的有效制衡。最终达成决策的科学性和去官本位。当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借鉴德国银行的信贷管理模式,建立信贷营销、信贷决策、信贷风险监管三个平行的部门,从组织上撇清职责交叉,有利于部门之间相互制衡,扩展职能管理活动的空间,也有利于上级行及时获悉真实情况。另外,央行和银监会应加强反垄断制度建设,当前应将建立分类指导、区域有别的风险控制标准作为商业银行分拆与兼并的重要指标予以贯彻,从而硬性推动商业银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区域有别的原则制定风险控制标准,而不能任其依靠自身垄断地位执行全国统一的风险控制标准,使信贷的调剂功能和社会功能得到强化。
  
  2、建立专业化、技术型和不受行政影响的独立信贷审批管理体制,实现审批人员专职化以及贷款审批权与发放权的分离,强化授信授权责任。由于人的决策和行为是受认知、情感和态度影响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非理性和偏差,如何全面提高信贷审批的技术水平,预防基层银行的短期行为、利益驱动以及道德失范引发的风险,使以价值和风险为驱动的业务决策涵盖授信活动的全过程是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如果审批人员由不同级别的银行或者同一银行的不同部门承担,不是实行专职化,审批责任很容易被稀释。而采用西方商业银行的做法,审批工作由专职人员担任,对信贷项目负第一责任,可以迫使信贷审批人员把全部精力集中于审批工作,专注分析每一个信贷项目,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独立地提出意见。为此,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在总行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信贷评审中心,专司授信项目的审批和贷审会的组织与管理之职,分支行可设信贷审查专员,同时,在中心城市派驻信贷审查专员,负责对授信项目的审批指导和管理。专职审批人员的资格认定由总行负责管理,依据工作年限、技术水平、原有职务级别及原先审批的贷款优良程度等进行评定。基层行可设审批会议制度,对专职审批人员的表现进行评判。并纳入专职审批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
  
  3、以权责为依据,兼顾保健和激励因素,推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设更趋规范。在约束机制方面,重在权责得当,确保贷款风险监管部门相对独立,部门间相互制衡,应强化制度约束和审计约束,严格授信授权责任追究制,并突出“一把手”的责任,改革现有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式,对贷款实施动态监控、动态预警和动态管理。在激励机制方面,应区分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绩效考核政策,并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消除信贷营销人员的“惜贷”、“惧贷”心理。具体讲,就是既要考虑保健因素,使员工的职位和收入相对稳定,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减少不满意:又要考虑激励因素,让每位员工有发挥个人能力的足够空间,增加满意度。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指标的选择,应参照银行发展战略、年度计划、目前现状及历史运行数据综合确定,同时应丰富激励内涵,将单纯的薪酬奖惩、工资晋级等延伸至岗位轮换、外派交流实习、职位晋升等。至于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在薪酬总额中的权重可在调研的基础上,参考行业水平、银行发展阶段和员工承受能力等因素权衡确定,同时还要注意度的把握,防止激励因素成为犯罪的诱因。
  
  4、深化金融系统市场化改革,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解决当前落后地区资金短缺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必须从深化金融系统市场化改革人手。应推动区域、乡镇、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金融的发展,增强银行业的适度竞争和市场活力;应推动大型商业银行向县乡有选择性地延伸,及时纠正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全线撤离县乡的做法;应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推动存贷利率全方位的适度放开,进而增强贷款定价的灵活性;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增强银行业务的科学性及服务的主动性,限制其僵化与垄断行为对国民经济的伤害。另外,银行良好的经营业绩离不开和谐的社会环境,因此,商业银行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应积极践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按照心理―行为―金融三者互动的原理,央行和银监会应加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培训与监督,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商业银行应尽的义务。央行和银监会应引导基层商业银行按照区别对待和有保有压的要求,加强银企沟通,优化贷款结构,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要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创新,适时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特点和要求的金融产品,支持中小型企业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再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应建立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特点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相应的外部监管机制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使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履行与管理逐步与国际接轨。
  
  (责任编辑:邵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