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与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新变化:银行海峡两岸金融

  摘要: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订与实施,两岸经贸关系趋于正常与稳定,从而为两岸经济与金融合作的顺利发展提供了基础。本文以ECFA特色为研究基础,以该协议为两岸经贸带来的变化及发展契机为研究重点,就ECFA对于两岸的贸易平衡、投资发展及金融合作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两岸金融合作的路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ECFA特色;经贸发展;金融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6-0028-05
  
  一、ECFA特色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是指在WTO允许的框架内,两岸间类似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协议。它是规范两岸之间经济合作活动的基本协议,旨在推动两岸经贸关系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
  
  1、与FTA以及CEPA的不同。
  ECFA是台湾与大陆比照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模式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因而与一般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存在一定的差别。FTA是指独立关税主体之间以自愿结合的方式,就贸易自由化及其相关问题达成的协议。FTA签订之前,签订双方已经经过了大量的谈判和磋商,一旦协议正式签订,则大部分商品都开始进行自由贸易,在两至三年内双方就将大体处于自由贸易的状态。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则是先商谈出一个框架或者目标,而不涉及自由贸易的具体实体部分以及互惠方式,除非随后的各项协定谈成签署,否则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就仍无踪影。
  ECFA是参照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模式,双方逐步协商而非一步到位。双方先商签了一个总体的框架协议以及早期收获清单,之后在进一步协商的基础上就不同的货品、服务以及投资等具体项目分别签署协议,根据两岸的实际情况以及ECFA的实施效果循序渐进地开放市场,逐步推进两岸自由贸易区的形成。
  2003年6月29日,香港与内地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如果仅从该协议与ECFA签订的主体来看.两者都是一国内部单独关税区域之间的一种特殊优惠贸易安排,又由于各签订方均为WTO成员,两协议在构建方面也必然受到WTO一篮子协议的影响。但两个协议的签订主体又不完全相同,CEPA是一个国家的不同行政机构代表不同的行政区域签订的文件,而ECFA的代表签署双方为海协会和海基会而非双方官方行政机构,回避了两岸之间敏感的政治问题。
  从内容上来看,ECFA与CEPA最大的区别便是,在CEPA的协议中.内地更像是采取了单边开放的模式,其各阶段的补充协议每年都是由香港提出,内地接受。而在ECFA中海峡两岸则是双向开放,双方互相提出条件后,经过共同的协商与谈判最终达成共识。此外,CEPA在具体内容的安排上特别强调“原产地”的问题,而ECFA则更关注“早期收获计划”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在原则问题上,CEPA强调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而ECFA遵循的则是“平等协商、互利双赢、彼此照顾对方”的原则。总体上看,相比于CEPA,ECFA更像是自由贸易协定。
  
  2、早期收获清单显示两岸各自义务不同。
  中国大陆和台湾都属于WTO的成员,而根据WTO的相关规定,一方给予另外一方的贸易优惠必须同时给予全体的WTO成员(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双边或多边安排除外,除外时间为10年)。相对于10年的时间窗口,目前的双边自由贸易安排便是“早期收获”。
  通过对早期收获清单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大陆在签订ECFA上的诚意以及该协议的与众不同。一般来说,两个经济体之间签订经济协议的最基本原则便是平等互利,但从该协议早期收获清单的数量和金额来看都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中国大陆作出了巨大的让步。根据相关规定,大陆将在两年内分三期将539项台湾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为零。降税金额为138.4亿美元,约为2010年大陆对台湾商品进口额的11.96%。而同期台湾将267项大陆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为零,降税金额为28.6亿美元,约为大陆2010年向台湾出口商品总额的9.64%。同时,大陆方面在早收清单中充分考虑并照顾到了台湾的中小企业、弱势产业以及农业.而台湾的农业市场却并未开放。
  另外,据台湾“经济部”评估,国际上大多数自由贸易协议的早收清单金额一般只占出口贸易总额的3%到4%,但此次纳入台湾早收清单的产品,已经基本达到台湾出口到内地贸易额的12%。台湾官方认为,仅以早期收货清单中的货品贸易为例,台湾即可获得近300亿元新台币的总降税利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在0.4个百分点。
  ECFA在两岸的服务贸易开放方面也作出了承诺。作为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第一阶段,在早收清单中安排了大陆对台湾开放会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银行、证券、保险等11个业别的服务业,多于台湾方面率先向大陆开放的会议、展览等9个业别的服务业,另外,大陆方面降低了台湾银行业进入大陆市场的门槛,并为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大陆设立营业性机构提供了6项便利措施。
  
  二、ECFA对于两岸贸易平衡发展的影响
  
  首先,有利于改变贸易发展的单向性和不平衡性。
  近年来海峡两岸的进出口贸易额快速增长,但同时也可以看出.两岸之间的经贸存在严重的单向性和不平衡性,台湾对大陆呈现出巨额的贸易顺差格局,且顺差倾向于长期增长。这主要是由于大陆对台湾基本完全开放而台湾却仍限制了大陆1377项工业产品和830项农产品的进口,形成了台湾产品进入大陆容易而大陆产品进入台湾困难的局面。
  ECFA的签订将有效改善以上的状况,根据协议的相关规定,在大陆对台湾进一步开放市场的同时,台湾也要逐渐降低乃至取消其对大陆产品进口的数量、种类,以及投资等方面的各种限制性条件。这将逐渐改善两岸间贸易严重失衡的现状,推动两岸贸易由单向向双向的转变,并推进两岸经贸的正常、平稳发展。
  其次,有利于推动两岸贸易量的增加。
  从两岸经贸量的相对数额来看,近些年来出现了不升反降的情况,特别是台湾对大陆的出口以及台湾产品在大陆市场上的占有情况等问题均不容乐观。近十年来,中国大陆与韩国之间的贸易增长速度要快于与台湾之间的贸易增长速度。
  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台湾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出现了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发展及我国的人世、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议以及中国大陆与香港和澳门CEPA的签订等,东亚与东南亚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区雏形逐渐形成,在这一过程中,台湾由于其自身原因而被排除在外,因此与其竞争对手日本、韩国等相比.台湾产品在大陆市场会因为不能享受到同等的关税优惠等问题而导致相对成本上升进而竞争力下降,从而严重阻碍了两岸间贸易额的增长。
  ECFA的签订将改变这一发展趋势,在该框架协议的相关规定中,无论是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清单的确 定,还是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都将有效推动两岸之间的贸易发展,促进双边贸易量的上升以及两岸经贸关系的稳定。例如,在关税降低后,大陆的台商企业可以通过将产品销回台湾以扩大销售和生产,同时又可以从台湾以较低的成本进口原材料和设备。
  
  三、ECFA对于改善两岸投资关系的影响
  
  由于政治等原因,海峡两岸之间的投资在30年来始终具有明显的单向性,即使在大陆与台湾先后加入WTO之后,台湾对大陆方面在岛内的投资以及台资企业到大陆的投资都仍有很多限制。相对而言,台商到大陆的投资则受到了热烈的欢迎并且得到了多方的支持,截至2011年2月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3460个,实际利用台资523.5亿美元。但是就总体而言,台湾在大陆利用外资中的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大陆每年批准的台资项目以及实际使用的台资额均不断下降。
  从投资的结构来看,台商在大陆的投资以生产性企业为主,服务业为辅,并高度集中于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代表的制造业。目前,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前五大行业为电子零组件制造业、计算机、电机产品与光学制品制造业、电力设备制造业、塑料制品制造业。无论从投资的区域还是结构来看,台商在大陆的投资都过于集中,而同时大陆对台湾的投资又由于受到台湾方面的严格限制而举步维艰。
  在ECFA签订之后,上述情况将可能得到改善,ECFA通过提供投资保障机制,减少相互投资的限制,提高相关规定的透明度等措施,一方面将使台湾放宽台资企业投资大陆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将促进大陆企业到台湾的投资,这些都将有效改善两岸间投资现存的单向性问题,并为两岸投资今后的发展壮大提供保障。同时ECFA签订后,两岸在银行、证券、保险等11个服务业的开放。也将改变现在的台商投资过度集中于制造业的格局,而逐渐向服务业倾斜。
  
  四、ECFA对于两岸金融合作的影响
  
  1、为台资金融进人大陆创造有利条件。
  长期以来,两岸的金融合作落后于贸易合作,存在着一种“大经贸小金融”的不平衡格局。到2009年底时,两岸的银行业务仍仅限于通汇、授信融资、汇兑等几种业务。而这仅有的几种业务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要受到各种限制。就保险方面的合作而言,至今已有19年的历史,但台湾的保险公司仍只能以合资的模式在大陆经营业务。作为较早开展业务的证券业,由于台湾企业的股权结构以及管理模式等方面很难与大陆资本市场的标准相一致,因此真正能够在大陆的资本市场上融到资金的台资企业很少,更多的台资企业会选择到香港股市融资。
  针对以上问题,ECFA中都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单从服务业早期收获计划看,大陆向台湾开放了银行、保险与证券期货业(见表1)。
  
  以银行为例,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大陆对台资银行的开放条件要远远优于一般的外资,并且优惠于CEPA,如表1中的4、5条优惠措施均为台湾银行业所独享。
  由此可见,ECFA的签订为台资银行进军大陆提供了大好机会。与陆资银行相比,台湾的银行业在消费金融、财富管理、产品创新、风险控制、服务中小企业以及优秀人才的培养上具有较大优势,尤其是在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其相关部门的发展也更加完善。这都将有利于台资银行借助ECFA的推动作用打开大陆市场。
  就台资银行到大陆的发展来看,其着眼点仍然是承做台资企业的生意。在大陆的台资企业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而台资银行对这些台商的财务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等方面较为了解,同时由于其文化认同的先天性优势,台资银行将容易争取到大陆的台商客户。这意味着在大陆的超过200万的台商都有可能成为台资银行的潜在客户。
  除了向在大陆的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外,台资银行打开大陆市场的突破口还可以选择为向大陆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及成立乡镇银行,这将充分利用其自身在服务中小企业贷款和农村金融等方面的优势,同时也合理利用了大陆对于各种资金成立乡镇银行的鼓励政策。
  
  2、大陆银行业面临的冲击和契机。
  ECFA在为台资银行带来发展契机的同时也会使陆资银行面临一定的冲击。首先,台资银行进军大陆后将很容易争取到台商客户,这将导致陆资银行的客户流失,同时,台资银行借助ECFA的签订必将加快其在大陆的扩张,这对于在存贷款业务上凭借着规模、网点等因素而占有绝对优势的陆资银行来说,面临着业务被分流。其次,陆资银行的利润来源仍主要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台资银行在中间业务以及金融创新,尤其是财富管理等方面的绝对优势,必将冲击陆资银行。再次,ECFA的签订使得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更加容易,但根据国际监管分工。其分行主要由在台湾的母行监管,大陆无法对其进行有力的监控,这将导致风险识别、控制等方面的难度增加。
  相对于大陆对台湾金融业方面的开放度.台湾在早期收获清单中的开放承诺仅限于银行业(陆行经许可在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满1年可申请在台湾设立分行),可见台湾对于大陆金融业较多的进入设限尚难以体现“平等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因此,ECFA后续金融协商中应就此问题进行相应协调。
  就目前来看,陆资银行到台投资的主要动因是考虑到台湾在消费金融以及财富管理人才方面的优势.面对大陆市场的巨大规模以及迅速的发展速度,同文同种的台湾培养出的优秀人才正是陆资银行所急需的,因此,ECFA的签订使陆资银行的发展与创新有了新的机遇。
  当然,该协议中大陆对台湾在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方面的开放承诺也必将推动两岸金融的合作与交流,使其向更高的阶段、更深的层次发展。
  
  3、基于ECFA的两岸金融合作路径思考。
  2010年初,两岸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MOU)完成签署,这标志着两岸金融合作步人了实质性阶段。金融业是目前两岸经贸交流中唯一没有获得相互正常开放的领域,备忘录的签署化解了阻碍两岸银行业合作正常化和规范化的制度障碍,不仅为两岸银行业进入对方金融市场开展相应的金融业务铺平了道路,同时也为双方监管机构建立制度性的对话机制,将银行业合作与开放纳入制度化管理体系作好了充分准备。从ECFA的签署内容可见,两岸金融合作发展尚有较大空间并有诸多合作路径可循,其中包括:
  (1)加快引进台湾金融机构的设立或参股,拓展台湾金融资本的进入渠道和形式。
  ECFA签署内容中,两岸金融服务业都开放承诺降低准入门槛,因此要积极履行早收清单中的金融业开放承诺。目前,大陆多家地方银行需要筹措大量资金和引进先进管理机制,以增资扩股或进行改制以提高竞争力。引导、鼓励台资银行参与大陆地方银行的增资扩股或改制,加强双方技术合作,有利于优化大陆地方银行的股权结构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同时,要鼓励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沿海有关区域设立或参股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台资机构在 这些区域设立独资或参股合资的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以拓展台资进入大陆金融市场的渠道和形式,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扩大与台资银行的合作领域,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缓解台资企业融资难问题。
  台资企业在大陆融资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台资中小企业在大陆寻求融资支持时.因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而难以获得大陆金融机构的融资。首先可以通过双方银行签署谅解备忘录,委托调查台资企业母公司的资信状况,实现授信业务信息互通与共享,以了解客户和降低风险。其次,通过扩大与台湾银行的分支机构或有台资背景的国内银行的合作,开展汇款、信用证、保函、单据托收、理财融资、信用卡等中间业务,向台资企业发放贷款或银团贷款的授信业务,以缓解台资企业融资难。再则,成立两岸信用担保公司、组建“台资企业贷款担保平台”。由于大陆担保公司设定的融资条件多与大陆银行雷同,台资企业在资产和信用上的先天缺陷导致其同样难以获得大陆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支持,而两岸信用担保机构则可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选择。2010年3月31日成立的专为台资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协海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解决台资企业因缺少资产抵押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3)推动两岸银行间的直接通汇,稳步开展两岸离岸金融业务合作。
  目前,约有50%左右的岛内银行与大陆的通汇只能是间接的,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台湾银行建立的直接通汇或代理业务也只是局限在外汇指定银行所设账户.且只限于贸易和非贸易项下。而且两岸结算业务均通过人民币和台币以外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进行,主要以美元为主,其兑换环节也由此造成资金到达速度和通汇成本方面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推动两岸银行间真正的直接通汇,减少汇兑环节,可以选择海峡经济区有条件有意愿的银行机构申请开立人民币、新台币离岸金融账户,该业务具有类似境内离岸金融账户的功能.且开办该项业务无审批限制。
  (4)推动两岸分阶段建立两岸货币回流渠道和清算机制。
  两岸货币清算由双方指定清算行进行清算,可免除中间转手程序和多道费用。清算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台湾民众享受人民币更优惠的汇率,也可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既有研究设想(郑航滨2011):“两岸货币供应和回流渠道,先期可以通过第三地银行的间接清算模式为主;其后,两岸商业银行全面开办人民币和新台币的各项业务,交换支付指令并通过相互在对方清算银行或代理行开设的人民币和新台币的账户进行清算和平盘的直接清算模式;最终形成通畅安全的结算渠道和科学合理的计价结算机制。”
  (5)推动两岸保险业的合作发展。
  两岸金融合作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保险业的合作发展。大陆与台湾保险业具有良好的互补特点,大陆保险业起步较晚,市场成熟度低,但发展迅速,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台湾保险业起步较早,市场成熟度高,保险体系完善,经验与人才丰富。但由于台湾市场相对狭小,市场逐渐接近饱和,发展速度逐渐趋缓。
  目前两岸保险业合作的主要形式仅是台湾保险业在大陆设立多处代表处,并与大陆建立合资保险公司,但是大陆方面尚无保险公司在台湾设立办事处。另外,台湾保险监管部门在保险资金投向方面,目前已准许台湾寿险公司可以将海外资产的10%投到大陆。两岸保险业合作尚存在明显的单向不对称性。
  随着ECFA及《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金融合作监管备忘录》等一系列文件的签署和生效,阻碍两岸保险业合作的因素将大为减少,也表明两岸保险业合作获得了更多的发展契机,两岸保险业将迎来一个进一步融合发展的新局面。大陆保险企业、大陆资金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大量进入台湾保险市场,同时两岸可以在提升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包括如何进行保险业公司治理以及怎样建立保险市场自律规范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另外可以在有关试点区域内,依托当地资源,结合两岸业界成功经验,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科技保险、环境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当前社会发展急需的保险业务方面的合作,使保险业更深地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以更好地推动两岸金融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五、结语
  
  目前两岸共同面临的国际经贸环境和金融形势仍不稳定,在经济环境不断调整和变化的情况下签订并实施ECFA,无疑为两岸的发展提供了新动力,这对于两岸之间实现经济上的大合作、大交流以及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竞争的挑战都具有重大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ECFA的签订以及实施顺应了两岸经贸关系现状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其对大陆和台湾今后的经济发展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台湾而言,ECFA带来的经济效应更加显著,它使台湾获得世界上最大的市场,同时也防止了其自身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被边缘化的危险。虽然ECFA的签订使得两岸间有望形成“1+1>2”的经济格局,但该协议毕竟还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协议,其最终的实施、预期效果的实现以及之后各单项协议的签订等都将取决于两岸双方今后所作出的努力,对于未来将会面临的各种困难与问题,也需要双方不断地沟通与协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与应对。